基层党组织开展“层级廉政月月谈”活动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及日常教育,建立队伍管理差别化机制,强化日常监督,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充分发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机关开展“层级廉政月月谈”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上率下、及时全面原则,注重日常,抓早抓小,严管厚爱,夯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XX铁军。
二、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由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每月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情节显著轻微问题,符合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或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1.X局党委书记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X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谈话人原则上为市局党委书记,XX组组长配合,根据具体情况,X局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组长进行谈话。
2.X组长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谈话人原则上为XX组组长,XX组副组长配合,根据具体情况,XX组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进行谈话,也可以邀请X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共同谈话。
3.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支部书记;谈话人原则上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X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配合,根据具体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也可以委托市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谈话。
4.X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廉政谈话。谈话主要对象为基层下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谈话人原则上为市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邀请驻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共同谈话。
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情形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廉政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其中,日常廉政谈话前应进行廉政常识测试。
1.保持警钟长鸣,促进习惯养成,形成常抓长管局面,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实际,建立廉政谈话月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谈话,谈话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
2.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线索处置办法,适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需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红红脸、出出汗”及时进行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
3.在信访举报、审计监督、组织考察、执纪审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六项纪律”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四、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程序
1.确定谈话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谈话内容;适用谈话方式处理的有关问题线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执行。
2.制定谈话方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确定的谈话内容,准备谈话方案,原则上谈话内容确定后5日内开展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