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22-12-18 09:03:52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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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报县委批准,定于今年月至月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刚才,大家学习了《关于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的工作方案》,随机抽了本次名法官、名检察官作为履职评议对象,两院负责人和“两官”代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工作安排的很具体,表态发言也很到位,我完全赞同。今天召开动员大会标志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拉开帷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履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两官”履职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落实中央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回应社会关切、顺应群期盼而开展的重点监督工作,是支持“两院”强“两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司法正、提高司法力的重大监督举措。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并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等等。这些重大思想、重要论述,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两官”履职评议工作指明了政治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实践看,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既是支持和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正司法,也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深化法治房县建设,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搭建平台、创新抓手,促进法官、检察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依法担负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监督职权的应有之义。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宪法又明确了国家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监察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并规定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进一步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及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义务。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同时还规定了人大对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可以行使罢权和撤职权。因此,从宪法法律规定看,强对“两官”履职监督是人大工作的应有之义。履职评议本质上仍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形式的一种探索创新,是人大行使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可以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民群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对所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统筹兼顾起来,使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宽广、机制健全、内容丰富、形式样,进一步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开展“两官”履职评议,强司法监督,就是落实宪法法律的具体行动,就是对宪法法律的最大尊崇。

第三,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正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平正义。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当前情况看,我县“两院”工作总体是好的,“两官”队伍主流是好的,但是经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县委巡查时也发现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比如,司法不,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极少数法官、检察官违法乱纪、执法犯法;部分干警作风不正、能力不够、纪律不强;涉法涉诉访矛盾突出;省高院月份拉练检查中,反馈了县法院个问题,其中个方面的个性问题,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亟待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群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司法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体现出司法监督力度不够,司法监督亟待强。人民群、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强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监督。

长期以来,县人大主要是通过每年人代会听“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听和审议半年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开展监督,20年,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县法院专项工作评议,为推进县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行为监督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司法正的决定权很大部分掌握在“两官”手里,并通过他们得以体现,离开具体的人,靠泛泛的、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难以得实效。特别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执法办案严格实施“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机关本身也非常迫切地需要引进外部的权威力量来强对本系统司法人员的监督。从现在开始,县人大常委会对“两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让司法行为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权力脱轨、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让司法正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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