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2018〕16号)关于印发《苏仙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苏仙区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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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仙区委文件

苏发〔201816

中共苏仙区

苏仙区人民政

关于印发《苏仙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

《苏仙区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苏仙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苏仙区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苏仙区

苏仙区人民政

2018年12月28日

苏仙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184号)、《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郴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省驻区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依据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全区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省驻区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全区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中省驻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严格环境准入,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者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问责。

第八条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区委工作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调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处理。

(三)加强环境保护领导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

(四)负责确定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核对象。

第十条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一)培训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

(三)发挥新闻媒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能,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机构编制政策。

(二)配合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镇(街道)二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镇(街道)和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部门工作责任:

将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第四章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市环保局指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本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织审查小组,对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苏仙区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督察。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拟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编制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噪声和核与辐射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九)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十)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编制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同级党委、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委、区政府实施奖惩,同时抄送区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信访部门工作责任:

1.督促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

2.指导有关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信访问题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和省、市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4.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5.负责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1.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落实国家、省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3.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5.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转化、推广节能与环保技术成果。

6.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支持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四)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五)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刑事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已明确由其承担职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监察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八)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1.依照国家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会同纪检监督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制止、查处非法探矿、采矿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3.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1.指导监督城镇污水、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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