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是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关乎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有的债权人仍会碰到对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形,这就是民事争议解决的“临门一脚”出现了偏差,可能致使胜诉当事人“空欢喜一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促使法院依法规范文明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的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包括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5.9万余件,其中依职权监督的占比逐年攀升,反映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能动性不断增强。但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难题,制约了监督效果的发挥。
首先,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范围模糊。《监督规则》界定了依职权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以下情形,分别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已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但这几种情形本身的弹性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分歧。例如,关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又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如何认定、怎样才符合“确有必要进行监督”
的标准,各地适用标准还不统一。其次,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保障。执行检察监督区别于法院上下级的内部监督,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促使法院纠错。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但二者没有法律强制力,法院是否回复、是否按时回复、是否按要求回复等,还没有相应规定予以落实。最后,检察监督的手段方式有待进一步更新。民事执行活动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执行,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执行,会转移、隐匿甚至销毁财产,财产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与执行效果和检察监督紧密关联。实践中检察机关获取被执行人财产数据信息的渠道比较有限,一般只能向金融、税务、不动产及车辆管理等职能部门调取或者从公开网络平台收集,而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财产数据信息的共享平台和交流机制尚不完善,主要还是书面发函、人工调取等沟通形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针对这些短板弱项,需要突破瓶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树立科学的监督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在民事执行监督实践中,一是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在执行监督对象上精准,主要体现为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统筹好程序性监督与实体性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执行监督方式上精准,主要体现为善于选择在某一领域、某一地区具有纠偏、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实现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办理一起,辐射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