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如何做好选举大会记录工作
通过召开选举大会选出合适的代表,是苏区群众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做好选举大会记录工作不仅能够促进苏维埃选举工作规范化,还能为查询核对会议内容、准确执行大会决议等提供一手文件参考。因此,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高度重视选举大会记录工作,从建立大会记录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大会记录工作流程、统一大会记录格式等方面做好这项工作。
建立大会记录管理机构。我们党高度重视文书档案的记录、管理、保存等工作。在党组织早期重要会议中,毛泽东、瞿秋白等都承担过大会记录工作。大革命之后,秘书制度逐渐完善,各级中共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早期基层苏维埃召开的代表大会和各委员会会议、各级群团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都会提前安排秘书人员做好大会记录工作,并用专门的文件箱保管这些文件。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开展新一轮的苏维埃选举运动。选举大会的记录工作看似只是苏维埃选举运动中的一个小环节,但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却关系到选举大会流程是否合规等大问题。因此,苏维埃中央政府在积极汲取之前党政群团做好会议记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明确了这项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中,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各项文书、印刷等秘书事务统一交由各级苏维埃的总务处(部、厅)负责。根据这一规定,苏维埃选举大会的记录工作由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统筹,其下属的总务部门是这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这一机构设置让只在选举期间开展的选举大会记录工作有了常态化的管理机构,为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依法规范大会记录工作流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在1931年和1933年分别颁布了一系列选举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对苏维埃选举大会记录工作的记录人、归档等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苏维埃选举大会记录工作的各个流程环节有法可依。
首先,依法明确选举大会的记录人。选举大会的记录工作政治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一位得到选民公认且有足够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选举大会记录工作由选举大会推选的书记担任,“选举大会的主席团由三人组成之,两人由选举大会推选,其余一人则为选举委员会的主席或全权代表,并另选书记一人,以担任选举时的记录”。这一安排在1932—1933年上半年的苏区选举运动中得到执行。但为了提高效率,1933年8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对选举大会记录人产生办法做了略微修改,将原来的推选机构调整为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