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做到“全面准确”

2024-04-02 17:41:18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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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做到“全面准确”

司法责任制是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工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这是基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作出的要求。全面,就是不仅制度建设要全面,制度落实也要全面。准确,就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确保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预期目标。

司法审判作为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裁判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除了法官个人需具备过硬专业素养和深厚审判经验,更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在法院内部,由谁具体行使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能否行使权力?若法院内部对案件存在分歧,结果如何确定,由谁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回应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科学妥善的权责分配。司法责任制就是一种权责分配机制,重点在于科学划定审判权力运行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

在我国,落实司法责任制有两方面相辅相成的要求,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在构建科学的司法权运行体系,最大限度预防错案发生。有人将司法责任制仅仅简单归结为错案追究,理解为惩罚意义上的问责,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司法责任制首先讲的是责任分工,而不是责任追究,系统意义上的司法责任体系,是一种涵盖多种要素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包含审判权力运行、审判资源配置、法律统一适用、违法责任追究、依法履职保障和司法质效监管等全方位的制度机制。

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有机统一。解决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问题,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绕不过去的前提和难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将去司法行政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所以改革的着力点首先是放权,解决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具体的放权措施包括:授权独任庭/合议庭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废除院庭长审核、签发文书的做法;由院庭领导直接办案,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主要通过指定分案机制直接由院庭领导组成合议庭审理,改变此类案件中审理者与裁判者分离的局面;建立咨询性质的专业法官会议,满足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咨询求助需求,但又不干涉合议庭独立裁判的权力;严格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确保绝大多数案件无须上会讨论,由独任庭/合议庭自行裁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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