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蕴含的法治立场

2024-04-23 11:50:07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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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蕴含的法治立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在危急时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自1979年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以来,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因为事发突然、环境混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比较复杂,不少案件缺少客观性证据,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与互殴或伤害的界限难以精准把握。当前,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比较完整,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形成了一个有合理判断基准和明确判断规则的正当防卫适用规范体系,正当防卫的边界已经逐渐松绑。但现实中的个案千差万别,规则难以穷尽所有的情形,要将这一制度落实好,就要特别注重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法理情即法理、事理、情理。法理指法律的理性认识成果,通常表现为法的理论、原理和学说,是正确适用法律、释法说理的基本原理;事理是科学判定,强调事物是非曲直的逻辑性,以及结论形成的根据,阐明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法则和逻辑;情理是道义准则,是法理和事理的基础,集中体现了大众的朴素情感。法理情相统一在我国《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被明确为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立场和要求。那么,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正当防卫缘于人类的防卫本能,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免遭侵害,而不是诉诸刑罚对其惩治。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也是有迹可循的。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笔宝,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贼盗》亦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等。

正当防卫本质就是合法的私力救济。一方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另一方面,不同于以暴制暴,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它申明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深刻现实意义,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正气。应当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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