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组织纪律建设
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坚强保障。在我们党百余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铁一般的组织纪律,凝聚起全党的意志与力量,从而赢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
严明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政治优势。建党伊始,就规定了加入党的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明确规定,须“经党员一人介绍”,才能“成为我们的同志”。1922年,朱德在上海向党的主要领导人提出入党愿望遭拒,多番辗转经在德国的张申府、周恩来介绍,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才得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充分展示了党对党员选拔的严谨态度和对组织纪律的坚决维护。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重申党的纪律,首次提出“四个服从”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行动一致性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如既往地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根据所处环境和肩负任务的变化,突出了执政条件下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党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能力进一步壮大,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的二大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1927年,党的五大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指导原则”并写入党章。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古田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张通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把党锻造为团结昂扬的战斗组织,提出要“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充分说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视。1935年遵义会议坚持独立自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极其危急的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中为民主集中制作出科学论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此,七大党章也给民主集中制下了一个科学定义,“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党内民主的要求,又强调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了全党的团结统一,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成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