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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21 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781
号国务院令, 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条例》 适用范围广泛, 细化了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 在此有几点解读与
大家分享。
一、《条例》 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
督管理工作。 但长期以来,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
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 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
种类及其适用、 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 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 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
为, 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
关、 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 明确由国务院及
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国
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 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 建立健全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 统一规范对各级各
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 为打造忠诚干
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推动国有企业
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 制定《条例》 的总体思路《条例》 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和相关法律、 国家规定, 细化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 对处分的程序、 申
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
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 明确底线红线, 推进标本
兼治、 系统治理。
三、《条例》 的适用范围
《条例》 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的定义,
来源于《监察法》 第 15 条第 3 款的规定。 按照
相关解释, “国有企业” 既包括国有独资、 全资
企业, 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 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等领导班子成员, 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
间主任), 甚至管理、 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
上工作的人员, 包括会计、 出纳、 采购人员等。
因此, 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只要在国有企业
有个“一官半职” 的人员, 基本上都包括在内。
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
不少。 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 有些是针对
“管理人员”, 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
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是一致的。 考虑到金融、 文
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条例》 明确规定, 国家
对违法的金融、 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另有规定的, 同时适用。
四、 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条例》 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 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包括以下六类: 警告, 6
个月; 记过, 12 个月 ; 记大过, 18 个月 ; 降级、
撤职, 24 个月 ; 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
定的, 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
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 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
同: 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由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五、《条例》 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 国有
企业是资金越密集, 资源富集的领域, 其管理人
员在依法履职、 廉洁从业方面, 具有其他公职人
员不同的特点。 因此, 《条例》 实际上是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 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
组织程序、 廉洁要求、 薪酬管理制度, 违规从事
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
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项违法情形, 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例如, 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 中国
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具体到国有企
业, 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 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
另外, 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 也写
入了《条例》, 例如三重一大制度、 工资总额制
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 虚假贸易) 等。 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
六、《条例》 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
《条例》 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 包括对涉嫌违法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处理应当由 2 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等
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
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
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
定, 严格规范、 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 保
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承办部门可以通过
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 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
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 送达, 案件调查的
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 正确对待、 合
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
规定。
七、《条例》 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原则《条例》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
纪委二次、 三次全会精神,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
合, 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激励干部敢于
担当、 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 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
公正公平, 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 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 坚持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 将“三个区分开来” 有
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规定属
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
现的失误错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 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 诬告
陷害、 侮辱诽谤, 造成不良影响的, 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恢复名誉, 消
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 规定任
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坚持尊重
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八、 抓好《条例》 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
及班子成员要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
做到笃信笃行、 一以贯之。 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持续净化**系
统政治生态, 下大力气根除赵平时期的流毒影响
和顽瘴痼疾。 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 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不断
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 筑牢思想防线,
守住廉洁底线。 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 在自觉
遵守上见真章、 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 在监督执
法上动真格, 更加有力地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扎实推进**
系统党的自我革命。 要突出“四责协同”, 形成
责任闭环, 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
监督效能; 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 坚决打赢反腐
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要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
和监督管理, 结合**党委“8090” 工程, 完善优
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任用工作机制, 通过重要岗
位压担子, 一线岗位解难题, 培养锻炼年轻干部,
真正地锻造一支勇担**发展重任的优秀年轻干
部队伍。 要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 作清正廉
洁的表率。 要强化担当意识、 责任意识和宗旨意
识, 做到敢担当、 善担当; 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 做到慎独、 慎微、 慎行、 慎友。“一把
手” 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 率先垂范, 勤勉工
作, 做到知敬畏、 存戒惧、 守底线, 以实际行动
和工作实绩为**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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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5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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