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2024-06-26 07:03:52 190
联系客服提示-笔宝写作文库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5篇)

篇1:

2024 年 5 月 21 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781

号国务院令, 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条例》 适用范围广泛, 细化了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 在此有几点解读与

大家分享。

一、《条例》 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

督管理工作。 但长期以来,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

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 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

种类及其适用、 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 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 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

为, 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

关、 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 明确由国务院及

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国

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 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 建立健全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 统一规范对各级各

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 为打造忠诚干

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推动国有企业

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 制定《条例》 的总体思路《条例》 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

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和相关法律、 国家规定, 细化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 对处分的程序、 申

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

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 明确底线红线, 推进标本

兼治、 系统治理。

三、《条例》 的适用范围

《条例》 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的定义,

来源于《监察法》 第 15 条第 3 款的规定。 按照

相关解释, “国有企业” 既包括国有独资、 全资

企业, 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 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等领导班子成员, 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

间主任), 甚至管理、 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

上工作的人员, 包括会计、 出纳、 采购人员等。

因此, 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只要在国有企业

有个“一官半职” 的人员, 基本上都包括在内。

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

不少。 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 有些是针对

“管理人员”, 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

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是一致的。 考虑到金融、 文

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条例》 明确规定, 国家

对违法的金融、 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另有规定的, 同时适用。

四、 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条例》 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 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包括以下六类: 警告, 6

个月; 记过, 12 个月 ; 记大过, 18 个月 ; 降级、

撤职, 24 个月 ; 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

定的, 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

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 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

同: 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由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五、《条例》 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 国有

企业是资金越密集, 资源富集的领域, 其管理人

员在依法履职、 廉洁从业方面, 具有其他公职人

员不同的特点。 因此, 《条例》 实际上是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 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

组织程序、 廉洁要求、 薪酬管理制度, 违规从事

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

有关规定具体化为 51 项违法情形, 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例如, 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 中国

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具体到国有企

业, 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 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

另外, 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 也写

入了《条例》, 例如三重一大制度、 工资总额制

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 虚假贸易) 等。 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

六、《条例》 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

《条例》 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 包括对涉嫌违法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处理应当由 2 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等

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

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

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

定, 严格规范、 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 保

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承办部门可以通过

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 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

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 送达, 案件调查的

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 正确对待、 合

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

规定。

七、《条例》 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原则《条例》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

纪委二次、 三次全会精神,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

合, 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激励干部敢于

担当、 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 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

公正公平, 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 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 坚持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 将“三个区分开来” 有

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规定属

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

现的失误错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 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

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 诬告

陷害、 侮辱诽谤, 造成不良影响的, 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恢复名誉, 消

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 规定任

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坚持尊重

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八、 抓好《条例》 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尤其是“一把手”

及班子成员要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

做到笃信笃行、 一以贯之。 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持续净化**系

统政治生态, 下大力气根除赵平时期的流毒影响

和顽瘴痼疾。 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 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不断

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 筑牢思想防线,

守住廉洁底线。 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 在自觉

遵守上见真章、 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 在监督执

法上动真格, 更加有力地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扎实推进**

系统党的自我革命。 要突出“四责协同”, 形成

责任闭环, 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

监督效能; 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 坚决打赢反腐

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要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

和监督管理, 结合**党委“8090” 工程, 完善优

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任用工作机制, 通过重要岗

位压担子, 一线岗位解难题, 培养锻炼年轻干部,

真正地锻造一支勇担**发展重任的优秀年轻干

部队伍。 要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 作清正廉

洁的表率。 要强化担当意识、 责任意识和宗旨意

识, 做到敢担当、 善担当; 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 做到慎独、 慎微、 慎行、 慎友。“一把

手” 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 率先垂范, 勤勉工

作, 做到知敬畏、 存戒惧、 守底线, 以实际行动

和工作实绩为**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如果喜欢本篇内容,请赞赏鼓励哦!
尚未有人赏赞,赶紧来一个吧
查看更多>>
请选择打赏类型
¥0.01
¥1
¥365
¥188
¥99.99
¥66.6
¥52
¥6.66
¥6
赏赞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5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汇编

链接地址:http://www.bbxzwk.vip//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348755.html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