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制作谈话笔录需把握的关键点.......................01
02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审慎做好审查
谈话笔录.....................................................................04
03笔录的三种引入方法.....................................10
04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坚持三个紧密结
合................................................................................14
05如何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性笔录..............20
06监察调查制作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26
07监察机关笔录类型适用浅析.........................31
08谈话讯问询问笔录的审核需注意哪些问题....35
09怎样做好受贿案件讯问笔录.........................40
10影响受贿人讯问笔录稳定性因素有哪些.......44
11职务犯罪案件言词笔录制作的几点思考.......48
12从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53
13如何有效提升笔录制作质量.........................57
★谈话突破专题★
14审查谈话中如何用好纪言纪语......................62
15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66
16下好突破心理防线的“三手棋”..................77
17把握纪法两种方式精准开展谈话..................79
18审查谈话要把握好“度”.............................85
19对核实性谈话和非核实性谈话的几点思考...90
20审查调查谈话中如何用好案例......................93
21讯问过程中的提问技巧.................................97
22提升讯问能力 破解各种“题型”................103
23留置案件审理谈话注意事项........................107
24做好谈话取证需提升六种能力....................113
25五要五防 做好审查调查谈话......................118
26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123
27开展审查调查谈话要弱化对抗心理............127
28审查调查谈话要善于柔性沟通....................130
29谈话处于关键节点时怎样突破....................134
30浅析行贿人拒供的五种心理........................137
31做实做细同志式谈话...................................142
32开展讯问需注意什么...................................146
33如何高质量开展外查谈话...........................149
34提前谋划做好外查谈话准备........................152 35 如何应对留置对象作虚假供述....................155
36提高审查调查谈话能力需注重强化什么.....159
37留置中的五个“讲透彻”............................163
38浅谈与行贿人谈话需要注意的....................167
★谈心谈话专题★
39怎样将谈心谈话做深做细做实....................171
40谈心谈话“四法”.......................................174
41用好谈心谈话规范一把手用权....................179
42谈心谈话促“一岗双责”落实....................182
43怎样扎实开展谈心谈话...............................187
★谈话函询专题★
44做实谈话函询方法初探...............................190
45怎样增强谈话函询监督实效........................195
46对提高谈话函询质量的调查与思考............199
47精准规范有效运用谈话函询........................204
48精准规范运用谈话函询...............................213
49谈话不能一谈了之......................................220
50在谈话函询中体现“三不”一体理念..........227 51 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236
52 创新方式方法 提高谈话函询质效...............241
★笔录制作专题★
制作谈话笔录需把握的关键点
谈话笔录,顾名思义,就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谈话过程的文字记录,是当前调查取证中使用最多的证据形式,也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明确了谈话笔录是核实违纪事实的重要渠道,对依纪依规进行谈话制作笔录提出了更高要求。
明确笔录任务目标
在执纪审查实践中,由于被调查人员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言的过程往往要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更加复杂,因此,做好谈话笔录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要制作一份完整、成功的谈话笔录,记录人员在谈话开始前,必须要与主谈人充分交流,了解并熟知谈话提纲,打一场有准备之仗。要在谈话前掌握主谈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明确要收集哪些证言,解决什么问题,切实防止笔录制作简单化、随意化。
注重前后逻辑联系
在笔录的开头,要对案情有简单回顾,使主题切入更加自然、合乎逻辑。有时被谈话人因为思想波动、记忆模糊、畏罪心理等原因出现谈话内容前后偏差,或者出现不同被谈话人对同一违纪事实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前,要及时整理已有的谈话笔录,熟悉并分析全部已知谈话内容,保持逻辑思维清晰,认真归纳概括总结,注意不同谈话对象笔录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条。
坚持“原汁原味”记录
真实、客观地反映整个案件是制作谈话笔录的最基本要求。要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当事人的原话呈现违纪事实、违纪经过、主观要素等,做到有动因、有情节、有结果,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在记录中都应该表述出来,原汁原味反映当事人的态度和认识。同时,对于当事人交代的“标的物”(如行贿人送出的货币、物资、首饰等)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问明记清,做到尽量详细具体,避免出现 “大概、或者、也许、好像、恐怕、差不多、估计”等模棱两可的词语。
紧盯关键疑点不放
谈话笔录是执纪量纪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中关键性的词句基本决定了案件的定性。如果关键性词句没有记录或记录模糊,这份谈话笔录很可能无效。因此,在完成初步的谈话笔录后,要有重点地再对照一下党章,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对关键性的词句要较真,不能放过一个疑点,对违纪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要进行补充性发问。比如,在贪污贿赂案中,要记清在场的所有对象并逐一进行取证。而实践中一些执纪审查人员为了节省办案时间,有意省去不重要的在场人员记录,这很可能事后会引发被调查人翻供。(作者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纪委常委)
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审慎做好审查谈话笔录
日期: 2018/01/17 作者: 戚新明 字数: 2195
审查谈话笔录是执纪审查中固定口供、了解当事人态度及发现问题线索等内容的重要载体。在一些违纪案件中,审查谈话笔录更是直接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执纪人员由于对审查谈话笔录重视不足或制作不规范,常常为后续违纪事实认定留下“瑕疵”,影响了执纪审查质量。对此,执纪审查人员要高度重视审查谈话笔录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相关规则要求,确保记录准确充分。
审查谈话笔录的取与舍
哪些必须谈必须记?必须谈必须记的内容,必定是涉及案件事实、关乎最终定性量纪的相关供述,如果谈话对象不主动谈,执纪人员要主动追问。比如,在收受礼金的违纪案件中,如果相关物证、书证难以调取,往往只能通过口供固定违纪事实;再比如,在对抗组织审查问题上,被审查对象通过串供搞攻守同盟时,想要 “破解”则必须取得双方口供。
哪些可以谈可以记?审查谈话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执纪方式,谈话中一些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内容,由于对案件处理本无影响,笔录对此可记也可不记。当然,对此类内容要控制谈话节奏,掌握主动权,及时做好引导,避免偏离主题。
审查谈话笔录常见问题
审查谈话笼统概括、事实模糊。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执纪人员认识不足。一些执纪人员每年要查办的案件数量较多,对一些拟给予轻处分的案件,认为只要基本违纪事实存在即可,无需面面俱到。二是记忆模糊供述不清。比如,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或违纪行为发生次数过多的收受礼金违纪案件,谈话对象难以确定每一笔的发生时间和数额,致使笔录笼统概之。三是规避责任避重就轻。在一些涉案人员较多、责任层次交叉复杂的责任追究案件中,相关人员为了规避责任或包庇他人,在审查谈话中闪烁其词、口供不一,致使事实难以还原,责任层次不清。
笔录制作不连贯,枝节横生。一是前后笔录供述不一。与同一谈话对象多次谈话中,未注意前后内容衔接,造成同一人对同一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甚至自相矛盾,影响违纪事实认定。二是共同参与人供述不一。在多人参与和共同违纪案件中,如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因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分散,相关人员可能只参加其中部分环节,未必知道全部违纪过程,审查谈话中可能出现多人供述不一。三是审查谈话与书证脱节。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实体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未结合书证反映的信息进行,造成谈话内容与书证内容不能相互印证;程序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与书证提取要素之间发生矛盾,如笔录中出示的书证提取时间在笔录形成时间之后等。
谈话忽视主观方面,定性存疑。主观方面是违纪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事实因不同的主观方面会对应不同的构成要件,影响最终的定性量纪。但实践中,一些执纪人员未认识到主观方面的重要性,在审查谈话中挖掘不充分,认为违纪事实客观存在就行,主观上怎么考虑并不重要。事实证明,不同的主观方面能直接影响违纪性质的认定,也是量纪时认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规范完善审查谈话笔录工作正确对待谈话笔录的差异性。首先,要允许供证差异的存在。每个谈话对象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因记忆、看待问题角度等原因,不可能对同一事实的表述达成高度一致,存在一定差异性是客观的,只要供证保持基本一致即可。其次,多人多环节案件要注意整、零互化。对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层次分散的违纪案件,执纪人员应化整为零,分别就违纪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向不同参与人核实,再将不同参与人的供述、书证化零为整,形成违纪事实基本轮廓;最后再针对情节突兀环节个别突破,实现前后连贯、一脉相承,还原违纪事实。再者,避免出现存有歧义的语句。不同谈话对象因语言表达习惯或地方方言等因素,一些看似符合当时谈话语境、能够理解的语句,时过境迁,再来审阅时有时会觉得语义模糊。对此,审查谈话中要注重追问,对存有歧义语句作出具体阐述,避免后续处理被动。
细化执纪人员的职责。一是突出案件主办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办人是一个案件的重要角色,承上启下,贯穿案件的整个执纪审查过程。主办人要全程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尤其对稳定性较弱的谈话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把好关,确保供证总体一致。二是强化案件协办人的对接责任。因协办人不完全熟悉整个案情,在完成指定外查工作中要强化其对接责任,即及时将外查取证、谈话情况向主办人报告,看是否达到取证要求;如与已掌握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主办人意见继续与取证对象交流沟通,甚至批评教育,对外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三是加强主谈人与记录人之间的密切配合。谈话前,针对不同谈话对象,主谈人与记录人提前商定谈话方案,并就谈话重点可能面临的问题做好预案;谈话中,记录人除了做好记录,还应注意谈话氛围的调控,适时加以补充;谈话后,主办人对谈话笔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记录完整、重点突出。
建立内部预审机制。内部预审机制是指在执纪审查中,指定业务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同步对案件事实、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完善的制度。执纪审查是一项通力合作的工作,尤其对采取审查措施的重要案件,需要进行多人次、多回合地谈话,同时出于案情保密考虑,参与人员也不可能都熟悉整个案情,对此,建立内部预审机制,就是通过执纪审查室内部同步进行审核,确定外围谈话取证是否到位、笔录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认定要求等,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
笔录的三种引入方法
2019/06/19 作者: 徐承业 卢束为 丁伟
监察法出台后,对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讯问、询问等笔录作为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做笔录也一样,良好的笔录开头可以快速构建笔录的整体架构和层次,顺畅地将笔录的各个部分衔接到位,进而显著提高笔录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总结的笔录引入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以人引入。开头通过记录谈话对象与相关人物之间的关系和交往情况将笔录引入正题。这类笔录开头多用于各类行受贿、违反廉洁纪律等以人物间权钱交易为核心的违纪违法案件,通常分三层内容逐步展开。
比如,某住建局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领域收受开发商李某贿赂案件的笔录开头,一问:“你有无问题需要向我们交代的?”答:“有的,我收受了李某现金 5 万元。”开头通过张某自己的回答直接点出主要人物和问题;二问:“你谈一下李某的具体情况和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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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交往过程?”在回答中要记录人物的身份性质,彼此之间的认识和熟悉过程,建立两人的交往背景,重点突出人物之间是否存在职权职务上的领导、隶属关系,业务上的管理或制约关系等,为下一步笔录展开做好铺垫;三问:“将你收受李某 5 万元现金的情况详细谈一下?”进而详细记录两人之间的不正当经济交往,以人物之间联系的问答逐步将笔录引入正题。
第二种是以事引入。开头通过记录谈话对象与某些特定事件之间的关联将笔录引入正题。这类笔录开头多用于各类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责任事故等以关键事件处置为核心的违纪违法案件,通常分三层内容逐步展开。比如,某公立学校校长王某在课桌椅采购中违反招标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案的笔录开头,一问:
“学校课桌椅采购的事情你是否了解?”开头直接点出事件,记录事件与谈话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些事件应该是与笔录正题相关的核心事件;二问:“请你将学校采购课桌椅的过程详细地说一下?”继续具体描述事件,要将核心事件的背景、详细情况和具体过程在笔录中进行记录,为下一步笔录展开做好铺垫;三问:“为什么课桌椅采购没有走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进而由事到事,找出重点,由因到果,发现问题,重点问清楚被调查人的职权、违规点、造成后果、承担责任等主客观情况,以关联事件的问答逐步将笔录引入正题。
第三种是以物引入。开头通过直接点出或出示特定的物证、书证进行提问,这些物证、书证都是与笔录正题的内容有直接关联的,应为调查中的核心证据,让谈话对象对相应的物证、书证做出解释或说明,而快速将笔录引入正题。这类笔录开头多用于以关键物证为核心的各类贪污贿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反廉洁纪律等违纪违法案件。比如贪污或挪用案件中,开头直接出示关键票据,问:“请你看下这张票据并说明情况?”在回答中记录票据存在的问题;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开头直接展示财产明细,问:“请你说明你名下的相关存款、房产或车辆的来源?” 在回答中解释财产的形成过程;再比如收受他人物品的贿赂案件中,开头直接出示具体赃物,问:“请你说明某手表或首饰的来源?”进而逐步展开。通过在笔录开头直接抛出具体物件,以对物件追根溯源的方式将笔录连贯地引入正题。
以上三种笔录的开头方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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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较广,能较好地解决笔录“下笔难”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通过合理的笔录开头带动笔录整体性、层次性和逻辑性的提升。(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坚持三个紧密结合日期: 2019/12/25 作者: 董同会 字数: 2682
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执纪、监察执法过程中为查证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依规依纪依法向被谈话人(包括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谈话情况的笔录。本文所称“谈话笔录”是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定证据形式的统称。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立法规定、司法解释、构成要素、犯罪形式最为复杂的罪名之一。在审查调查实践中,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是谈话人、记录人一项基础性、实战性、技能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笔者以为,无论内审谈话笔录,还是外查谈话笔录,都必须坚持“三个紧密结合”。
坚持事先精心准备与现场随机应变紧密结合
言词证据在受贿罪的证据体系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受贿罪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与审查运用。制作客观真实、清楚规范的受贿罪谈话笔录,首先,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事先准备充分,才能掌握谈话主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否则,遇到被谈话人抗拒辩解或其他预料之外的情况时,就会产生盲动性、随意性。谈话前,谈话人、记录人都要围绕谈话目的熟悉案情,研判线索、分析事实、掌握证据、明确重点,制定谈话计划方案,精心准备、避免遗漏,对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生活背景、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性格特征了然于胸,在谈话中做到驾驭局势、占据主动,最大限度避免谈话失误或被牵着鼻子走,使谈话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其次,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强化现场意识、善于随机应变。特别是在谈话初始阶段,被谈话人一般不会按照谈话人事先准备的方案回答问题,有的甚至态度蛮横、抗拒掩饰,甚至欺骗隐瞒。此时,谈话人、记录人要基于事先熟悉的案情,增强现场驾驭感,迅速分析、准确判断,运用思想教育、策略技巧,有针对性地引导被谈话人回到谈话情景中来如实回答问题。记录人要思维敏捷、紧随谈话人的问题和被谈话人的陈述供述,围绕谈话意图、取证要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供述,准确记录行受贿当事人之间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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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过程、请托事项、滥权谋利、收受贿赂、赃物去向等案件事实、情节细节。第三,制作谈话笔录要突出现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谈话笔录要符合谈话人的取证思路、取证意图,确保被谈话人陈述供述的证据价值。受贿罪谈话笔录的制作不能偏离查证事实、获取证据的正确方向,要特别注意记录请托人请托事项时的细节、收受财物的过程及其动机目的,以及收受贿赂行为与利用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联系。要增强追踪意识,多角度多层面询问讯问,尽可能丰富具体细节信息,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印证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强化对基本事实、重要情节起辅助加固作用的关键证据,谨防因疏漏或笔录不准确影响案件事实、重要情节的认定。遇到被谈话人顽固对抗、隐瞒掩饰、拒不交代问题时,要重点记录对谈话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被谈话人态度认识方面的表现,除被谈话人交代的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对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要省略简化或忽略不计,保持笔录的准确、有效、简练、整洁。
坚持全案统筹把握与局部取证重点紧密结合谈话人、记录人既要统筹把握全案、胸中装着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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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精准把握每一个局部的取证任务、每一次具体的谈话目的,做到宏观与微观、共性与个性有机统一,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要围绕全案查办,熟悉案件事实、涉案人员、重要情节、取证要求,树立宏观意识、全局观念,明确谈话方向、紧盯取证目标、服务办案全局。统筹把握全案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每一个具体的取证任务,获取每一个必要的细微言词证据。二要立足局部任务,明确每一个取证任务、每一次谈话、每一份笔录都是整个受贿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抓住矛盾的特殊性,完成审查调查每一个局部任务。无论组织指挥者,还是主持谈话、制作笔录者,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既完成好局部的具体谈话任务,又着眼全案和大局,把每一个微观的取证活动、每一份谈话笔录完成好制作好。三要突出执行落实,最终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局部取证任务,做好每个被谈话人乃至每一次有价值的谈话笔录,确保全案查证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受贿案件的事实证据、质量效果有基础有保证。在办案实践中,组织领导者要统筹审查调查全过程,精准指挥每一个取证任务、每一次谈话活动,谈话人、记录人也要心中装着全局,精准做好每一项谈话取证工作,精心制作好每个人每一份谈话笔录,使受贿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可靠的证据链,为查清全案、正确定性处置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坚持主持谈话人员与笔录制作人员紧密结合
受贿罪谈话笔录作为谈话活动的书面载体和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谈话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结果。但实践中有的认为,谈话笔录是谈话内容的记录载体,是记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谈话笔录并不是对谈话双方语言的简单照搬照录。因此,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记录人员的基本技能,也是谈话人员最需要用心琢磨的一项重要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的谈话笔录不仅要求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规范、逻辑层次清晰、录证相互印证,更要求记录人员与谈话人员紧密配合、无缝衔接。一是谈话人既要事前充分准备、现场随机应变、统筹把握全案、局部突出重点,也要做到谈话思路清晰、取证目标明确、主题设置有效、谈话语速适中,便于记录人分析研判、梳理记录,使谈话取得效果、笔录同步制作。二是记录人要及时梳理取证进展情况,准确把握谈话人的思路意图,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做到快速反应、
准确记录,特别是对行受贿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情况、请托事项、滥权谋利、收受贿赂、赃物去向等重点事实和情节,要心中有数、记录清楚。对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出现的疏漏乃至失误,及时发现作出判断,适时提醒指出,发挥拾遗补阙、辅佐协理的作用。同时,还要协助谈话人促使被谈话人按照谈话思路和取证要求回答问话、交代问题,对于有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回答,可以追问、及时澄清。三是围绕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谈话人、记录人要通力合作、默契配合。谈话笔录是谈话人、记录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双向合作的结果。谈话人、记录人作为主持谈话的一方,必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把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法定要件、关键情节,被谈话人回答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全部内容,以及谈话过程所体现的气氛与情景,都要记录清楚,防止错记、漏记,记录不准确、不到位,避免谈话笔录自身相互矛盾、笔录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作者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一级巡视员、纪检监察员)
如何制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性笔录
日期: 2020/02/19 作者: 郑法才 字数: 2319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在监察调查职
务犯罪问题中确立后,过程性笔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过程性笔录的特点
所谓过程性笔录,就是能体现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态度转变、从无到有的完整叙述过程,并载明其之前不如实叙述原因的笔录。过程性笔录使主观性的言词证据更加真实可靠,使案件证据体系更加完善。过程性笔录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边谈边记为主要方式。过程性笔录要求全面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变化,将被调查人畏罪、侥幸、想不起来到如实供述及重要证人不愿说、记不清楚到如实陈述的过程比较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改变问题不明朗之前不急于作笔录的习惯,否则,谈话对象态度的变化就无法通过笔录体现。而这种改变意味着,要把谈话对象首次接受讯问、相关人员首次接受询问(谈话)的态度,纪检监察人员宣讲政策、法律后其态度的变化,谈话对象主动交代、陈述问题的过程、翻供翻证的情况等都在笔录中反映。所以,笔录只能以边谈边记为主要方式,而不是问题不明朗前基本不作笔录。
第二,能增强办案人员“亲历性”。过程性笔录的要义就在于使没有经历谈话过程的办案人员对笔录真实性有一个全面的认知。
第三,可能存在矛盾。过程性笔录能全面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前后笔录中存在矛盾之处。这是因为反映态度变化的过程,就是记录矛盾变化的过程,而且笔录份数增多,也会增加矛盾存在的概率。所以,存在矛盾是这种笔录方式带来的常见现象,关键是要使这些矛盾得到合理解释。
过程性笔录制作要点
第一,建立客观反映态度变化的笔录构架。谈话笔录要清晰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变化,须有与此相适应的笔录构架。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笔录构架可以是:粗略的“总”—具体的“分”—完整的“总”。
粗略的“总”,就是谈话对象在谈及问题时,一般会有多个问题,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把多个问题的要素概括地记录下来,先总体解决这多个问题。接下来就是具体的“分”。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可以要求谈话对象先逐个问题书写材料,然后再就分问题一一作笔录,笔录需要情节详细、过程完整。最后就是完整的“总”。由于前面就单个问题有了详细笔录,这里的“总”就是把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在笔录中体现出来,具体的细节结合案件情况能简则简。当然,这种构架也不能机械地理解,比如粗略的“总”,如果只有一个涉罪事实,那就有可能让谈话对象先说一个大概,接着就记录具体问题了。
第二,重视第一次交代涉嫌犯罪问题的记录。由于是第一次交代,此时的调查人员对谈话对象所涉问题的具体细节也是陌生的,基本无“诱导”之嫌。此时,要对谈话对象所交代的犯罪细节详细记录,尤其是对其自身语言特点、对只有其自己才知道的情节“原汁原味” 记录,这些有特质的内容记录下来后,既可真实反映谈话对象的态度,也是判断其交代内容真实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三,与自书材料相呼应。自书材料作为调查对象自己书写,记录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及其态度的材料,对强化办案人员的亲历性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笔录与调查对象自书材料相呼应,可使其与自书材料形成调查对象供述和辩解的统一体。要及时将调查对象态度产生转折的自书材料固定下来。尤其是对不配合调查、不如实交代的对象,这项工作更为重要。要注意,不要刻意追求笔录与自书材料一致。自书材料是调查对象按自己的方式表达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它不可能完全符合笔录的规范要求,因此,笔录体现其内容的完整、过程的真实即可,不必刻意与自书材料一致。
第四,合理消除矛盾。消除谈话笔录中的矛盾需要做到既反映谈话对象变化了的态度,又反映为何有这种变化。实践中,谈话对象变化了的态度一般会得到重视,记录也比较全面,而对于为何变化,有时不一定会留意。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这样的笔录:问:你今天谈的是事实吗?答:是。
问:你在×天也谈了这一问题,以哪天为准?答:以今天为准。
这样的笔录就没有做到合理消除矛盾。合理消除矛盾的笔录应是这样:问:你今天谈的属实吗?答:属实。
问:你在×天就此问题所谈内容属实吗?答:不属实。问:为什么?答:原因是……
原因说通了,并有相应证据佐证,矛盾也就合理消除了。
第五,与同步录音录像相衔接。监察法对同步录音录像作了比刑事诉讼法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对讯问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此,笔录必须重视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衔接。
(1)做到有讯问笔录就有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显然严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对一般案件的讯问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优先适应监察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因此,如果讯问笔录没有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讯问笔录存在瑕疵,甚至存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排除的风险。
(2)做到重要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行受贿案件大多表现为一对一的形式。当行贿人以证人身份提供言词证据时,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属于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要取证活动。因此,在对这类证人做询问笔录时,同样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做到忠实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司法实践中,当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出现矛盾的时候,通常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因此,笔录内容要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保持基本一致,否则,笔录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
监察调查制作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
日期: 2020/09/30 作者: 俞慧敏 字数: 1875
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做好笔录是一项必备基本功。在当前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关系网复杂、反调查意识较强的情形下,一份不完善、有漏洞的笔录容易让案件陷入翻供、翻证的僵局。笔者认为,在监察调查中,做好笔录应把握五个关键。
一是关于“犯罪时间”的记录要尽量精确,忌前后矛盾,供证不一。犯罪时间以被调查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时间,如产生职务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实施犯罪的时间和使用赃款的时间等。在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和记录人都要有时间概念,注意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涉及的各个时间节点,特别是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加以重视,避免行受贿双方供述不一致。在实践中,由于作案时间久或作案次数多等原因,被调查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记得准确,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记为“×年×月间(上旬)” “×年×月以来”或“×年×月至×年×月间”等。
二是关于“犯罪动机”的记录要直指内心,忌主观臆断,模棱两可。动机是导致被调查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二是有助于考察被调查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或处理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主动向他人索要好处和被动收受他人好处,虽然其性质同为受贿,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重,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记录人在做笔录时,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被调查人是什么样的内心动机,该动机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等等。在记录时要准确把握作案人当时的心理,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进行记录,也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
三是关于“犯罪手段”的记录要具体原始,忌简单概括语意模糊。手段是被调查人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同时也使案件事实要素齐全、清楚完整。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往往忽略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是记录作案手段因为随便使用概括性语言而显得模糊。如反映贪污罪特征的“以截留骗取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语言,在笔录中不能这样概括,而要尽可能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越详细,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个性。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截留骗取手段”,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被调查人供述当时实施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做法以及涉案的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流的内容等,如“我让他帮忙私刻了一枚印章,事后我用该印章从银行套取资金”“我从用大头小尾发票套出来的钱里拿了一万块给他,当时对他说了……”等。
四是关于“犯罪经过”的记录要脉络清晰,忌逻辑混乱,条理不明。犯罪经过包括预谋、实施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经过多么复杂或简单,一篇规范的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和案件性质特殊,笔录也就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受贿案件,记录人不仅要记清楚行为人任职的经过、实施行受贿犯罪的经过,也要记清楚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的经过、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过以及受贿款存放、使用的经过。如果这些经过记录不清晰或存在矛盾、逻辑混乱,其结果必定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五是关于“犯罪证据”的记录要抓住细节,忌遗漏线索,难以印证。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工作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被调查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在谈话期间,虽然有的被调查人不一定能提供证据情况,但作为办案人员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遗漏任何一点跟证据有关的线索。记录谈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一是作案工具(如私刻的印章)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二是赃款赃物的数额、存放位置与使用情况,重点记录被调查人获取赃款的经过、赃款的下落以及转移赃款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跟踪查实犯罪金额,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五个关键中,“犯罪经过”是线,其他则是点。实际上,上述细节都是案件事实的必备要素,此外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细节,即案件特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这些都应该在笔录中写清楚。(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监委)
监察机关笔录类型适用浅析
日期: 2020/10/21 作者: 郑俊 字数: 1362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工作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违法犯罪事实的直接作用而具有重要价值,其往往以笔录的形式呈现。笔者在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笔录形式上存在瑕疵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影响了监察程序的规范性和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本文就监察调查如何选择合适的笔录类型谈几点体会。
一、谈话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谈话。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还明确,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等措施。因此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在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阶段均可适用,该笔录既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尚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核查人(初核阶段)。实务中,有的调查人员对涉嫌职务违法尚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没有按规定使用谈话笔录,而是使用讯问笔录,这是不合规的。
二、讯问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因此监察机关讯问笔录只能在立案调查阶段适用,只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其他情形下则不能使用。实务中,有调查人员认为对留置对象都应该适用讯问笔录,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监察法规定留置既可用于调查严重职务违法,也用于调查职务犯罪,对笔录类型的适用不是看被调查人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而是看被调查人是涉嫌职务违法还是职务犯罪,如果被调查人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但不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不应该使用讯问笔录,而应该按规定使用谈话笔录。
三、询问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询问等措施。因此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在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阶段均可适用,在初核阶段,虽然案件性质不明,但我们要树立监察法和刑事法律一体统筹观念,为了证据可以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和要求,建议对各个阶段的证人均使用监委的询问笔录。实务中,对于被其他监委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将其作为证人进行核实谈话时,也应使用询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讯问笔录。但是该证人被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的,予以立案的监察机关对其取证应该使用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以国家监委名义进行。因此讯问、询问笔录只能用监察机关抬头,不能使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双抬头。谈话笔录既可以使用监察机关抬头,也可以使用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双抬头。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并未对监察机关证据调取阶段进行区分,因此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证据与立案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均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谈话讯问询问笔录的审核需注意哪些问题日期: 2021/01/06 作者: 马艳燕 字数: 2064
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执纪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面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面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证据审核把关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在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谈谈对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核笔录文头使用是否规范。针对不同阶段和不同谈话对象应使用不同种类的笔录:初核谈话中,对系中共党员的被核查人应使用纪委监委双头谈话笔录,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应使用监委单头谈话笔录;对监委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被调查人,以及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应使用监委讯问笔录;对证人在初核阶段和调查阶段均使用监委询问笔录。
审核谈话、讯问、询问时间是否合理。着重审查谈话、讯问、询问是否遵守时限规定。如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间应当保证被谈话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单次谈话、讯问、询问不得超过六小时。被调查人休息、就餐、思考及其他中断谈话时间较长的情况,也应客观反映到笔录中。
审核个人基本情况是否记录全面。注意审核被审查调查人是否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等,特别要审核与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关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情况是否清楚,还要看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
注重审核反映主观方面的内容。如贪污公款的,是否明知贪污对象为公共财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借为名索贿的,借款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长时间没有归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的,要审核笔录是否记载被审查调查人明知他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注重审核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是主动交代、坦白,还是经过出示大量证据后认罪以及是否有翻供情况等,都应客观如实反映。
注重审核细节。如受贿人交代已经将受贿款退回,不能只简单记录“将钱退回”,而应追问是自己退回还是委托他人退回,是否以其他财物形式退还等。对于个人长期使用下属单位车辆,不能只记录“保险费用、燃油费、保养费等均由下属单位支付”,而应追问下属单位是如何支付的,是全部支付还是部分支付等。
注重审核违纪违法所得处理情况。如经商办企业获利资金,要问清用途,如果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还要继续问清理财的获利;如果用于购买房产又转卖的,则要问清转卖的时间、价格、是否继续用于投资等,以便后续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收益。
注重对翻供、翻证的审核。在审核笔录时注意,一要审查翻供、翻证的原因,是因为审查调查人员前期取证不规范还是另有隐情。二要审查翻供、翻证的内容,是全部还是部分翻供;翻供与原供在内容上有何差别;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翻供所提出的证明依据是否确实。三是审查翻供、翻证的形式,如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翻供内容是否稳定一致,必要时可以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查明是否有暴力取证或通过其他严重违法手段取证的情形。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的原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则可以采信原供述,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情况,建议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对每一起事实至少形成两份以上被调查人讯问笔录及两份以上关键证人询问笔录入卷,并在讯问、询问时充分释明享有的权利以证明供述、证言的自愿性,夯实定案的证据基础;第二,对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载明;第三,建议在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讯问笔录和主要证人询问笔录后附上自书材料。审查调查人员应加强对自书材料的审查,避免自书材料与笔录在关键性内容上出现矛盾。
审核笔录表述是否规范。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谈话、讯问、询问过程中,是否采取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供述或者客观真实陈述的不当发问方式;二是对多次作出供述(陈述)且内容不一致的,是否要求被谈话、讯问、询问人明确以哪次为准,并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理由;三是谈话、讯问、询问笔录是否客观反映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语言习惯,是否出现笔录雷同、遗漏签名等影响证据效力的情况。
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性的审核。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承办部门在移送审理前应对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或在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中进行说明。案件审理部门也要对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审核,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对瑕疵证据应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补正或作出说明。重点审核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审查录制时间是否规范,是否在谈话、讯问、询问开始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制时间是否具有持续性等;二是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谈话内容与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有实质性差异;三是被调查人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辩解是否如实记录;四是是否有疲劳审讯,威胁、诱导性发问,是否有笔录中记载出示相关证据而实际未出示的情形,是否有提前制作笔录,现场没有记录动作等取证不规范行为等。(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怎样做好受贿案件讯问笔录
日期: 2021/05/12 作者: 常青华 字数: 1325
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映”。
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例如,规划局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力,房管局没有变更房屋建设规划的权力,故规划局局长是基于规划局对相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负责等职权,房管局是基于房
屋产权登记、测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
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
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
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
三、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配合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要突出对价关系。在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中,实质是权钱交易,即权与钱存在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既要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也要兼顾一般人的常识。如,受贿人的权力仅能为行贿人谋取 10 万元的利益,但行贿人交代基于此而送给受贿人 100 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受贿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但其供述收受的事由竟是多年前让行贿人受益并不多的谋利事项,也属不合常理。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一是没有准确找到对价关系,二是未在笔录中准确体现出来。(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影响受贿人讯问笔录稳定性因素有哪些日期: 2021/09/01 作者: 覃胤 字数: 1593
提升案件质量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提升内功的必修课,也是纪检监察干部研讨的永恒课题。笔录制作是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笔录制作是否全面、到位,对证据的有效固定及防止被审查调查人翻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梳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以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为视角,对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增强笔录稳定性进行探讨。
受贿经过记录过于“精确”。受贿经过是受贿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是受贿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重要体现,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要详细记录,但对于事隔多年的多笔受贿的时间、地点,记录时不一定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除非有佐证),以防陷入受贿人刻意为之的圈套。特别是受贿人和行贿人交代的行受贿时间、地点出现高度吻合时,更要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尽可能去核查受贿时间与被调查人的有关轨迹是否矛盾,核查受贿地点是否真实存在。因为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可能是被调查人记忆的差错,也可能是故意为之。若及时发现,可以通过核实后调整笔录的方式来弥补。
职务便利记录不准确。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是受贿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重要体现。职务便利记录不准确,该具体不具体,容易出现认定的受贿事实与受贿人职务无关,导致受贿罪无法认定或认定存在争议。办案人员制作笔录时不能马虎大意,要慎之又慎。以工程领域腐败为例,政府工程项目包括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验收等环节,每一个环节可能由单位不同的副职领导分管,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要了解并记录受贿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分工情况。如果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较明确,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的帮助也较为具体,可准确记录;如果请托事项不明确、不单一,则要将受贿人可能提供的职务便利尽量记全,以防在职权与谋利事项之间出现矛盾。
收受贿赂表述不准确。记录受贿经过时,只表述为行贿人“给”,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受贿人与行贿人共同翻供时就会出现问题。如办案人员在记录受贿经过时多处表述为行贿人于某时某地“送给”受贿人现金 100 万元,却没有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现金。在庭审时受贿人翻供,说行贿人送给他 100 万元现金是事实,但其没有收下。经查阅受贿人讯问笔录,关于受贿人是否收下行贿人送给 100 万元现金,笔录上都表述为行贿人“给”受贿人钱,没有一处记录为受贿人“收” 钱,该起受贿事实存疑。所以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钱款,进一步印证收受贿赂的真实性。
是否记录受贿款去向。受贿款去向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但笔录中不记录受贿款去向,认定的受贿事实就存在被推翻的风险。如受贿人开始承认收受贿赂,但在庭审时翻供辩解说收钱后第二天就把钱退还给行贿人,甚至还说还款时有第三人在场,导致事实存疑。办案人员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不但要记录受贿款的具体去向,还要对受贿款去向的真实性和核查可能性进行分析,不可随意下笔,避免出现受贿人编造谎言应付调查的情况发生,如:受贿人谎称将受贿款用于“六合彩”赌博或被身份不明人员诈骗等,因无法印证和核实,也可能影响证据的稳定性。是否排除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与受贿罪的定性无关,但如果与受贿款混为一谈,将给受贿人把受贿款辩解为借款或其他经济往来款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对受贿款性质的认定出现争议,受贿事实也容易被推翻。所以办案人员在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前必须将基础工作做扎实,理清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银行交易往来,核实往来的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性质,并在笔录中记录受贿人与行贿人是否有借贷关系或生意往来等。如果有,则详细记录借款与还款的事实经过及生意的投资和分红情况,并进一步追问该借贷或投资与受贿款是否相关联。若无关联,则在笔录中予以明确。(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纪委监委)
职务犯罪案件言词笔录制作的几点思考
日期: 2022/06/08 作者: 谈志江 方雪 字数: 2057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括调查谈话,笔录制作,书证、物证收集等诸多环节。笔录作为被调查人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的重要载体,其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调查人员不仅要“能谈、会谈”还要“会记、善记”。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言词笔录制作的几点思考。
树立全案视角。职务犯罪案件言词笔录主要有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其中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含被害人陈述)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询问笔录。无论制作哪种笔录,首先调查人员需站在全案视角谋篇布局,吃透案情,对全案的发展经过、重要时间节点、关键地点、重要商议过程、谋利事项等了然于心;其次,调查人员需明确方向和效果,在每次笔录制作前需明确该份笔录制作的目的,要证明哪些事实,证明的程度如何。
聚焦被调查人。在笔录制作的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聚焦被调查人,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详与简” 的关系,清晰性和有效性是优秀的笔录所应该达到的标准,笔录中的内容都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例如若被调查人配合度高,供述内容真实可靠,则相关证人的笔录可直指要害,精准地印证被调查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若被调查人不积极配合,存在较多辩解,则相关证人笔录需强化印证,就要深挖细节,将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现在笔录上面。二是 “取与舍”的关系,制作笔录应重点围绕被调查人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除叙述过程需要外,一般应简化处理。三是“精与略”的关系。如受贿地点,若行受贿双方供证一致,且有相关证据侧面印证,可精确记录;若行受贿双方供证不一,则需收集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并再次就讯问询问制作笔录对不一致之处予以明确。
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职务犯罪案件笔录最终是用于指控被调查人的。而认定被调查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看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例如证明受贿犯罪事实的笔录,最基本的就是围绕主体身份、商议过程、谋利事项、收受财物等要点展开。随着犯罪手段方式日趋隐蔽化、复杂化,调查人员有必要对新型受贿方式,如“代持型”“交易型”“保管型”
“合作投资型”等加以研究,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现象究其本质。
正反结合。一是正面肯定加侧面印证。如被调查人供述其将钱款用于购买基金产品,那就需要调取其基金账户开户情况,资金来源、资金转入转出等交易数据加以印证。二是正面否定加侧面印证。如被调查人家属否认被调查人家中贵重财物是他人所送的事实,不能简单地记录否认说法,可以从侧面了解其家属是否应当知道贵重财物是他人所送。三是正面否定加反面否定。实际就是我们所说的排他性。证据排他性的证明标准是指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合理怀疑,从运用证据对案件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如被调查人家属表示不知道家中巨额现金的来源,笔录中需要详细记录家属不清楚钱款性质的细节,防止出现反向证据。
化反为正。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表面上看这些证据是待证事实的反证,但还原事实排除矛盾后这些证据恰恰可以成为指控职务犯罪行为的正向证据。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这时需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如借款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的真实去向,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没有归还的原因等等。这些细节一一落实以后,将这些内容再一一记入笔录,行受贿双方的犯意会充分体现,这份笔录就会成为一份高质量的笔录。
抓住关键点。一份笔录中最关键的地方往往就是几句话,关键的几句话问答到位了,待证事实便一目了然。提问不能过于简单,避免出现连续的“你继续讲”“你接着讲”等无针对性提问。一是可以通过提炼进行强化,如为更好地证实谋利事项,调查人员可提问:“某某在请托你之后,你是如何做的,为某某具体提供了哪些帮助?”二是通过追问进行强化,如被调查人将受贿款物转移至亲友处保管,为突出被调查人主观故意,可追问“为什么要这么做,有没有其他人知道”。
笔录制作需“回头看”。不能存在笔录做完就大功告成的想法。一是检查笔录形式是否达标,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页码、调查人员签字是否齐全,修改处被调查人捺印是否有遗漏等。二是检查内容是否完备,是否有错字、漏字、语病,前后内容是否存在矛盾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记录齐全等。三是需结合被调查人已供述的内容、自书材料、已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材料进行比对分析,进一步梳理相关待证要点、需要调整的部分及排除存在的矛盾点,并在下一次笔录中加以补充完善。
一份好的职务犯罪案件笔录既要忠于客观事实,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又要体现被调查人、证人表述的原意,同时还要符合逻辑思维习惯,可见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笔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做好笔录没有止境,需要调查人员花时间精力潜心钻研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提升。(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
从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
日期: 2022/09/21 作者: 黄天航 字数: 1684
谈话是执纪执法工作中获取言词证据的最直接方式,而笔录是谈话成果的法定载体,为认定事实及情节提供了重要依据。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对笔录制作提出更高标准。笔录内容形式不仅要符合规范,还要结合案件查办规律,明确各阶段笔录的制作重点及要求,其中,首谈笔录尤为重要。
所谓“首谈”,指的是与被谈话人的第一次谈话(以下还泛指询问、讯问)并提取言词证据的过程。办案实践中,首次谈话是了解被谈话人背景信息、社会关系等要素的重要关口,首谈笔录能否全面准确记录信息、固定证言并发挥证据效力,影响着案件的取证突破方向,甚至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另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通常对同一证人的谈话取证频次不多,很多时候仅提取一次证言,首谈笔录也就成为了唯一的言词证据。因此,要高度重视首谈笔录的制作,确保合法合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一是突出思想动态。在办案机关与被谈话人第一次直接接触的关键节点,要在首谈笔录中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变化过程,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在纸面上。首先,要记录被谈话人是否有需要主动向组织说明的问题,以及对所反映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为后期是否能够认定构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情节提供依据。其次,要充分体现思想教育的过程及被谈话人的态度反馈,将其是否配合的意愿予以展现。最后,谈话结束前要记录被谈话人对谈话过程及所涉及问题的总体看法,在反映出办案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之成效的同时,印证被谈话人主观态度。
二是摸清基础信息。要发挥首次谈话对案件突破的
“窗口期”作用,全面、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背景信息,为审查调查中发现苗头问题提供关联性依据。除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外,还应记录其入党时间,党内职务,是否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身份信息,以防在组织处理时出现程序纰漏。另外,在首谈笔录中还要注意通过记录对象的车辆、房产、股票、理财等信息深入掌握财产情况,通过记录家庭成员、亲属、密切关系人信息挖掘其社会关系,通过记录履历、关联公司、所属组织等情况丰富其人物画像,这些信息有助于扩大审查调查视野。
三是重视无声语言。在首次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对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存在未知感,面对突然被提及的问题可能会以闭口不谈等方式表达抵触情绪。在首谈笔录中,要注意捕捉这些非语言性的行为表达,在文字记录时予以描述。如针对装病等明显有意逃避问题的行为,可通过体检等方式予以戳穿,并将相关检查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将其对抗态度及心虚状态予以书面展示,为案件突破及后期量纪量刑提供依据。
四是内容详略得当。首谈笔录在主体内容记录上要做到“三详三略”。“三详”体现在:提出问题要详细记录,且问题设置具有逻辑性,善于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追问;被谈话人关于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辩解要详细记录,这不仅是保障被谈话人权利的要求,更是笔录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的体现;被谈话人自相矛盾的供述要详细记录,要一针见血指出矛盾点并真实还原问答过程,这一过程从侧面反映了被谈话人的主观心态,有助于谈话突破。“三略”具体体现在:细节描述应简略,避免后期因心态变化和记忆模糊所导致的细节认定不一的情况;专业性文字加工要简略,记录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忠于被谈话人原话,避免对回答内容过度加工而导致内容失真;非关联性回答要忽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需忽略处理,避免主次不分、记录混乱的情况。
五是彰显程序意识。首谈笔录作为初次谈话的成果体现,须通过程序合规确保证据效力。一方面,谈话全程均应切实履行程序规范并予以记录。在笔录开端,须记录出示谈话手续、告知权利义务及同步录音录像情况、有无回避诉求、疾病史及当天身体状况可否谈话等环节;过程中,要注意对被谈话人权利的保障,记录被谈话人饭点用餐、身体状况监测、休息情况等内容;在笔录末尾,要明确谈话对象是否存在被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首谈笔录中要杜绝非法证据的隐患,避免主体内容出现指供、诱供的“硬伤”。应当以被谈话人自主陈述为主,减少证据出示,从而避免被谈话人“顺杆爬”,弱化了笔录的真实性。(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
如何有效提升笔录制作质量
日期: 2023/12/13 作者: 吴静静 字数: 1933
谈话、讯问、询问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谈话主体、谈话对象、谈话性质、谈话阶段而采取的不同法定措施。谈话、讯问、询问中形成的笔录,是固定言词证据的重要载体。笔录制作是高质量办好案件的基础,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形成一份高质量笔录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拟制谈话提纲。基本信息应尽量全面完整,因办案需要,不宜接触被核查人或者单位而无法调取谈话对象主体身份资料时,可以借助廉政档案、廉政谈话记录、被监督单位历次报送的人员信息、数据查询等渠道将梳理汇总的谈话对象工作简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家庭财产等信息进行填充,以提高制作笔录的效率和准确性。以违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引提炼谈话提纲要点,通过综合研判问题线索、已知的当事人信息、证据材料,因人施策制定谈话提纲。比如核实党员干部与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时,在记录基本信息时就要掌握党员干部的家庭收支、投资入股、债权债务、额外经济来源等信息。注意部分案件的延伸拓展内容,比如在查办酒驾醉驾案件中,要重点关注背后是否存在由风及腐、风腐一体问题,谈话提纲就要体现聚餐人员、具体地点、费用支出、饭后其他活动,是否违规吃喝、是否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是否收受礼品礼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内容。拟好的谈话提纲再经谈话小组集体审核,进一步查漏补缺。
倾听当事人陈述。在谈话中,办案人员与谈话对象的相互关系是影响谈话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倾听体现同志式的平等、信任和尊重,有助于营造良好谈话氛围,提升谈话质量。在当事人进行陈述时,要善于从言语中寻找关键信息、获取有用信息、思考已经传递的信息,捕捉其不实之处、前后矛盾点、争议内容,并以此为切入口,逐一追问、重点突破。耐心倾听也是快速了解当事人语言方式、性格特点的工作方法,尽量不要打断,待陈述后因人施策进行问话,提高针对性和精准性。倾听不是被动、无原则的倾听,耐心倾听的前提是对方如实陈述,在当事人答非所问,配合程度不高的时候,办案人员必须立场鲜明地表明态度,进行纪律法律教育,开展释纪释法说理,做深做透思想政治工作。
记录谈话内容。记录要坚持重点论,抓住谈话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对谈话对象混淆视听、不知所云的陈述要果断略去,对谈话对象一带而过、企图蒙混过关但却是问题关键所在的细节,要刨根问底。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心理因素、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谈话对象否认、辩解,对相关问题的否认和辩解也要适当记录,一方面通过笔录形式体现组织谈话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客观、完整呈现当事人接受谈话的过程。不能只记录不利于谈话对象的事实和情节,不记录有利于谈话对象的事实和情节,记录要全方位体现谈话对象的态度、配合程度,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等量纪量刑情节的判断依据。
检查笔录内容。注意证据间的印证关系,检查笔录上下文之间、关联笔录之间、笔录与书证物证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相互印证,确保证明效力。注意细节的校对,准确填写谈话时间和地点,避免与谈话通知书、讯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文书前后不一致。要核准重要信息,部分谈话对象有曾用名,如果遗漏曾用名将导致主体身份信息产生重大缺陷。注意语言加工,对谈话对象的语言进行适当加工可以让文意通顺,便于后阶段参与案件其他环节的人员理解,但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不宜出现不符合谈话对象身份、经历、学识、认知能力的书面用语和专业术语,有的谈话对象习惯用方言、俗语,如果不将真实意思表达出来,很难准确定性,此时要注意追问,让谈话对象进行解释,详细阐述,避免产生歧义。
进行补充完善。一份笔录就是一份报告,需要反复斟酌。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谈话、讯问、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笔录制作完成后,记录人先行校对,对错误疏漏进行修正,再由谈话人复核,可视情将笔录交谈话组负责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笔录制作完成后交谈话对象核对,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谈话对象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具体工作中,部分谈话对象对其所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定性表述记录在笔录中有抵触心态,可能导致不配合。在谈话初期,可先记录为不影响定性的事实描述,在释明纪法规定、做通思想工作的条件下更改为违纪违法定性表述。
比如,在查办一起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案件时,被审查人对“小金库”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其经手的资金都是严格按照公款管理规定进行使用,不是“小金库”,谈话陷入僵局,但其承认是账外资金并脱离单位监管。在谈话过程中,就要注重思想疏导,将“小金库”表现形式、违反的相关规定反复耐心进行阐释,使被审查调查人认清其违纪违法事实。补充完善环节一般需要几个来回,要注意克服急躁焦虑、疲倦松懈情绪,圆满完成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
★谈话突破专题★
审查谈话中如何用好纪言纪语
日期: 2017/03/22 作者: 黄智 字数: 1599
执纪审查是党内审查,审查对象是所有违反党纪的党员,针对所有违规违纪问题,是执纪而不是执法,具有鲜明的党内特色。纪言纪语是对党纪党规的阐述运用,务必做到言中有规、语中有纪,这就要求,执纪审查要 “说党话”“说行内话”。对此,各级纪检机关要在执纪审查时用好纪言纪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违纪党员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并改正错误。
审查是对纯洁初心的唤醒,要用党性洗涤灵魂
要唤醒被审查对象的党员意识,组织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深刻领会党的执政理念和崇高追求,深刻理解党员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在审查中学规矩、懂规矩、守规矩。要督促审查对象检视其入党动机的变化过程,让其明白何时何事初心有了细微变化,从哪些细节哪些小事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党性凹陷沉降、腐蚀变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引导其敞开心扉,坦诚向组织剖析。要通过被审查对象的悔过,警示他人时刻牢记对党的承诺,不忘初心、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坚决做到对党忠诚。审查是对“四个意识”的厚植,要用解读提升觉悟执纪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要引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论述,还要研究这些决策部署在谋划过程中的思维方式、思想境界和认知高度。要深刻领悟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中央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判断,要对“四个意识”“八项规定”“六项纪律”“对抗组织调查”“倒查问责”“越来越严、越来越重”“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等党言党语进行解读,促使审查对象由对党纪党规含含糊糊、马马虎虎变成政治明白人。
审查是对违纪行为的确认,要用纪语交流表述
纪言纪语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专业话”、“行内话”。执纪审查无论是阐释条文,还是辨析事实,都要以违纪事实为依据、党纪党规条文为准绳,说纪言纪语。要把握对“关键少数”“关键时间节点”的要求,尤其是将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等问题作为审查谈话的重点,并贯穿线索摸排、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全过程。要冲着纪律去,组织被审查对象学党规党纪条文,对照处分条例负面清单看自己的违纪事实,从违纪行为中反思理想迷茫、信念滑坡、党性涣散等深层次的问题。要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主要精力从立案审查中抽出来,不再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违纪该处分的处分,该降级的降级,使违纪问题成为审查重点,使立案审查、移交司法的成为少数。要着重分析被审查对象对党纪的破坏性,如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实质就是对党不忠诚;被组织调查后转移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属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等,表述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要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时机上能早则早,进度上能快则快,时间上能短则短,并做好纪法衔接。
审查是对党员干部的挽救,要用政策宽严相济
不少违纪党员干部把治病救人理解成“故意整人”,不配合、不认错,千方百计掩盖痕迹、“统一口径”逃脱责任。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谈话方式方法更具党内审查特色。要真诚以待,以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对方,适度给予人性关怀,消除对立情绪,建立真诚严肃的谈话氛围,打开交代问题的通道。要从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中层层剥茧,促其在认识、意志和情感上发生转变,从而配合组织审查,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要用好“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情节较轻、态度积极、真心悔改的,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分,适用第一种形态的还可以免予纪律处分;情节较重、对抗调查、屡教不改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要严格审查的审批程序,尤其是把握“轻中之重”和“重中之轻”的尺度,可视具体情况从实体条文上予以裁度,也可从审查程序上体现宽严相济。(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纪委)
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
日期: 2017/04/19 作者: 陈艳红 字数: 4216
谈话,作为纪检机关较为常见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集中体现了执纪审查新理念和具体工作要求,其中“谈话”共出现 39 次,此外还有多处内容也与谈话密切相关。
做好谈话工作,不仅要通过谈话了解、核实清楚有关情况,更要严格遵守《规则》,履行审批程序,依纪依规开展工作。根据《规则》相关内容,可将谈话工作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初步核实中的谈话以及立案审查中的谈话。
第一类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谈话函询,指的是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谈话函询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 和谁谈?
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对象是“被谈话人”。从实际情况看,指的是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也可称为被反映人。
◉ 谁来谈?
直接谈话:函询谈话中的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谈话: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 怎么谈?
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认真开展谈话工作。在谈话过程中,要做好思想工作,重点告知被谈话人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如今后查明未如实说明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形成工作记录和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 谈完之后怎么办?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工作中,我们一般将问题线索、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及办理意见等复印保存。
第二类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有着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即:掌握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的问题线索,属于本级纪检机关管辖,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可能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
◉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初步核实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确定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之后,再根据初核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经审批确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谈话。
◉ 和谁谈?
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对象是“相关人员”。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涉及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决定是否找上述人员谈话。在初核工作接近尾声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决定是否与被反映人本人谈话核实。
◉ 谁来谈?
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相关表述为:“核查组”。在工作中,核查组是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人员,核查组
人员既可能包括承办部门负责人,也会有承办部门一般工作人员。根据谈话对象以及谈话内容确定谈话人员。一般性的初核外围谈话,可由承办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重要的初核谈话,以及与被反映人的谈话,可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职级的人员进行。
◉ 怎么谈?
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上述初核工作方案,包括初核谈话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与初核对象进行谈话,往往还会呈报专门的请示,包括汇报初核工作进展情况及谈话主要内容,并附谈话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等。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等。
在工作中,初核谈话要形成正规的谈话笔录。尤其是经过初核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况,更要严格按立案审查的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
◉ 谈完之后怎么办?
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包括初核谈话在内的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提出处置建议。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报批。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类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立案审查,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包括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
◉ 谈不谈?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做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立案审查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需经严格审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 和谁谈?
立案审查中的谈话对象是“被审查人”“相关人员”。其中,被审查人就是立案审查的对象;相关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等。
◉ 谁来谈?
审查谈话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及审查组的有关工作人员来谈。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此后的审查谈话可以由审查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请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及审查组负责人再次谈话,做思想工作。
调查谈话一般由审查组的外查组工作人员来谈。重要的调查谈话,也可以由审查组的有关人员来谈。需要注意的是,调查谈话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及以本机关人员为主。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必须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 怎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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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52篇)审查调查实务笔录谈话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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