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党建工作监督问责办法(试行)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兵师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师市直属机关(单位)党组织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生根,不断提高机关(单位)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加强监督,坚持问责,形成常态,特制定此监督问责办法。
一、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求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问责对象及问责主体
除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党(总)支部及班子成员追究领导责任外,还要向涉事党员及当事人追究责任。
问责对象是师市直属机关(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涉事党员及当事人。
问责主体为师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直属机关纪工委负责办理具体问责事务及日常监督工作。
三、责任划分和问责情形
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容分解,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的支委和涉事党员、当事人承担重要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2.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3.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党组织换届选举的;
4.党(总)支部书记或委员出缺时间半年以上,应当增补而没有增补的;
5.有条件发展党员而没有发展或没有按照程序发展党员的;
6.发展党员拖延1个月不向上级党组织审批的;
7.丢失或损毁党员档案或组织关系的;
8.不按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
9.不按规定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召开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的;
10.对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11.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二)在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党(总)支部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不团结的;
2.不组织开展支部党员学习或党员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参加集中学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3.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被动应付、效果不明显的,或者书记抓党建年终测评大会评议为较差等次的;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延1个月不予办理或权限范围内不解决且不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的;
5.发现党员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或拒不上报的;
6.在支委职责内,指派其他党员代办,尤其是非党员代办党内事务的;
7.被上级党组织通报的;
8.上班时间出现“慵懒散拖”现象或被投诉且查明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