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2025-03-07 07:03:52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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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垣曲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类别

事项

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或配合单位)

指导单位

备注

1

组织

建设

加强党

的领导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农村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

 

 

 

 

 

 

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

 

 

 

2

组织

建设

加强

基层

党建

工作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述职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其他人员使用管理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各乡(镇)、

县社区服务中心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员的纪律教育及流动党员的管理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3

组织

建设

依法

开展

自治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

各乡(镇)、

县社区服务中心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八条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4

4

重大

决策

重大

决策

重大

决策

规划

编制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章程

修订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三

资”决策

村级财务预决算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资产处置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大额资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其他

重大

事项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5

平安

建设

平安

建设

矛盾

纠纷

调解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调解各类纠纷,稳妥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

县司法局、

县民政局、

县信访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6

 

维护

社会

治安

开展全科网格工作,将“自治、德治、法治”有效融合,加强群防群治,全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

县民政局、

县信访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7

 

社区

矫正

工作

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司法局

 

8

 

法治

宣传

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

县司法局

 

9

阳光

村(居)务

党务

公开

村(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发展党员、党费、贯彻执行重要决策决议情况等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县委组织部、

县民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10

 

村(居)务公开

村(社区)公共事务、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

 

 

 

 

11

 

财务

公开

财务计划、收支明细、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明细、收益分配等

 

 

 

 

12

 

村(居)务档案

建立村(居)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13

村级

集体

资产管理

村级

集体

资产

管理

(社区)财务

管理

负责财务收入、支出及银行账户等日常管理和有关经费的使用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14

 

村级

集体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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