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作事项“最大公约数”清单
说明:县域内乡镇交叉比对形成1.0版(2085项)、市域内区县比对形成2.0版(2277项)、经乡镇实地论证形成3.0版(2217项)、吸纳县直部门意见形成4.0版(2245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乡镇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
来源
对应乡镇承办机构
对应上级主要部门
处理意见(保留、配合、上收)
备注
聚类
事项名称
1
党的建设
加强乡镇党委领导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有关部门
保留
2
党的建设
加强乡镇党委领导
落实党内学习制度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24年印发)
《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有关部门
保留
3
党的建设
加强乡镇党委领导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有关部门
保留
4
党的建设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落实意识形态(含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题研究、定期汇报意识形态工作
《关于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文件
党建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5
党的建设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
关于印发《黟县网络舆情管理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6
党的建设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推进宣传阵地建设,开展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处置
《关于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7
党的建设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组织开展“举旗帜、送理论”等宣讲,完成党报党刊、党务书籍征订任务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3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党建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8
党的建设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宣传部
配合
9
党的建设
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发挥乡镇文联桥梁纽带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3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10
党的建设
乡镇干部管理工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管理,组织教育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招考录用、奖励激励、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11
党的建设
乡镇干部管理工作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在编在岗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关于在全县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自查工作的通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配合
12
党的建设
乡镇干部管理工作
落实干部工资绩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
13
党的建设
乡镇干部管理工作
落实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
《公务员考核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配合
14
党的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
负责离退休干部教育引导、管理监督和关心关爱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
党的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选派干部日常管理,支持和指导选派干部开展驻村工作
《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黄山市选派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
党的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4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
党的建设
党员教育管理
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审批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相关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
党的建设
党员教育管理
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
党的建设
党员管理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对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等重点对象进行关怀帮扶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0
党的建设
党员管理
指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1
党的建设
党员管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2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村级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3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指导社区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开展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摸排、整顿、提升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4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完善党群服务中心功能,整合优化网格设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在职党员进小区“五微行动”实施方案》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5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建立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党支部工作联系点机制,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定期上党课,开展“六项指数”考评管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6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以及“两企三新”领域党员教育管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3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27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实施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双强型”党组织推进乡村共同富裕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23〕22号)
《党建联建协议书》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8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非公党建指导员管理、考核工作
《关于做好第X批党建工作指导员第X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29
党的建设
基层治理
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加快构建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的意见》(皖办发〔2024〕18号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30
党的建设
基层治理
落实县乡村党组织书记领办城乡社区治理项目
关于印发《关于在乡村推行党组织书记领办基层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黟社发〔2024〕1号)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31
党的建设
党组织换届
按期进行党委换届选举,加强村(社区)党组织、机关党支部、非公党支部等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指导与监管
《乡镇党委换届指导手册》
《安徽省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32
党的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
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安徽省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操作程序》
文件
党建办
县审计局
保留
33
党的建设
党代会
按期召开党代会并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34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补选
指导下辖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完成补选工作
《关于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补选工作培训资料》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35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
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36
党的建设
机构编制
开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学习,按程序和要求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和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编办
保留
37
党的建设
机构编制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登记及材料报送
黄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员上下编办理程序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委编办
保留
38
党的建设
机构编制
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维护
黄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员上下编办理程序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委编办
保留
39
党的建设
机构编制
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混编混岗位、违规借调自查自纠工作
关于开展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及混编混岗、违规借调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委编办
保留
40
党的建设
村(社区)干部管理
负责村(社区)干部的选用、培养教育、待遇保障、考核评优等工作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3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1
党的建设
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
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
《安徽省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方案》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2
党的建设
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
讲好“信用故事”,拓展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宣传信用礼遇政策,协助信用主体用信
《安徽省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方案》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3
党的建设
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
指导各村皖美信用民宿评议、信息采集、等级评定、挂牌及监管工作
《安徽省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方案》;
《“皖美信用民宿”先锋指数“五个有”标准》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4
党的建设
积分制
推进乡村治理积分制管理和运用
《安徽省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方案》;
《黟县信用积分制试点升级工作方案》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5
党的建设
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党建带群建促乡村振兴“满天星”工程,开展“三雁工程”行动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乡村组织振兴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黟组〔2022〕50号);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党建带群建促乡村振兴满天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黟办〔2022〕7号)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6
党的建设
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推进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发挥党组织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乡村组织振兴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黟组〔2022〕50号);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双强型”党组织推进乡村共同富裕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23〕22号);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黟县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黟办〔2022〕15号)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7
党的建设
党管人才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要求
《关于加强人才集聚打造黟县人才新高地的若干政策》(黟发〔2022〕12号)
《关于〈深入实施迎客松英才计划加快打造大黄山人才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贯彻实施意见》(黟人才〔2024〕1号)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48
党的建设
作风建设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3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党建办
县委有关部门
保留
49
党的建设
作风建设
落实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制度,践行“三三制”“你说我办”为民办实事行动等机制,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关于推行乡镇干部“三三制”工作法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50
党的建设
作风建设
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基层减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村(社区)清牌减负工作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办、县委社工部、县委组织部
保留
51
党的建设
作风建设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政务服务,开展机关效能社会评价,提高行政效能
效能办《2023年度黟县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实施办法》;
效能办《关于开展2023年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52
党的建设
作风建设
参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实绩“赛马”,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实绩“赛马”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办字〔2024〕5号)
文件
党政办、党建办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
配合
53
党的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开展廉政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3号)第十七、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54
党的建设
纪律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安徽省纪委监委关于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55
党的建设
纪律建设
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制度,落实县纪委监委机关监委发出的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积极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开展针对性建章立制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56
党的建设
纪律建设
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开展监督,发现违规决策或者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或向上级纪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58
党的建设
巡视巡察工作
落实巡视、巡察任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2023年度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乡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59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统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统计工作规则》(中纪委〔2020〕5号)
文件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60
党的建设
纪检监察舆情处置
及时介入处置涉纪涉腐网络舆情,加强网络评论工作,积极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61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换届,落实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审议、决定等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2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依法履行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职责,开展政府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3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广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6年修订)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4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5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选举乡(镇)长、人大主席、副乡(镇)长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6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培训等活动,围绕本乡镇实际,开展专题调研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7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接访工作,处理代表和选民的来信来访。收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并进行分类及办理或转办。走访代表,查看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8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基层站所评议
《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69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70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收集乡镇人大代表在“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中提出的建议收集整理工作
《关于高质量开展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活动的通知》
文件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71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组织人大代表运用作“退一步想”工作法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72
党的建设
人大工作
指导乡镇人大代表运用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关于搭建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通知》
文件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73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等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74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与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
全年工作要点
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75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每季度组织政协委员报送一篇社情民意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配合
76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加强政协委员学习与管理,提升委员参政议政能力,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全年工作要点
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77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邀请政协委员参加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全年工作要点
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78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政协委员工作站建设
全年工作要点
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79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全年工作要点
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80
党的建设
政协工作
收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汇总政协委员提案并上报
全年工作要点
文件
党政办
县政协机关
保留
81
党的建设
党建工作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82
党的建设
党建工作责任制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常态化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风险隐患防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党建办
县委办
保留
83
党的建设
信息公开
负责党务信息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务信息公开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84
党的建设
党建工作责任制
开展最美丽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乡镇党员责任路段制度》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85
党的建设
离任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文件
党建办
县审计局
配合
86
党的建设
离任审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文件
党建办
县审计局
配合
87
党的建设
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委社工部、县民政局
保留
88
党的建设
人大会议
筹备和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举行两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89
党的建设
人大调研
接待上级人大部门来乡镇视察调研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配合
90
党的建设
人大意见收集
组织基层立法信息采集员开展培训,征求群众对各类立法草案建议意见上报至上级部门
《关于集中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文件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91
党的建设
人大代表活动开展
组织代表对民生工程、群众问题等内容开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实法制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人大
县人大机关
保留
92
党的建设
工会经费审查
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落实本乡镇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3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4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开展工会送清凉活动
黟县总工会《关于做好2024年防暑降温工作和开展“工会送清凉防暑保安康”活动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5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本乡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第3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6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落实职工书屋建设、进行职工书屋自查工作
关于开展全县工会职工书屋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7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本乡镇工会预算工作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县工会预算汇总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8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本乡镇工会经费收缴使用
关于转发《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皖工发〔2023〕3号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99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工会就业援助工作
关于印发《2024年“工会送岗位乐业在江淮”全县工会就业援助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0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兜底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1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推进“小三级”工会建设
关于召开推进“小三级”工会建设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2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专项行动
关于召开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专项行动部署会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3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做好本乡镇职工受灾摸排及申报工作
关于做好职工受灾情况摸排和防汛救灾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4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开展金秋助学工作
关于开展2023年“金秋助学”活动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5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开展工会结对共建工作
关于开展模范职工之家“结对共建”活动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106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条、第21条、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总工会
配合
107
党的建设
工会活动开展
激发职工创造性,开展“五小”活动
关于开展黟县第五届“五小”竞赛活动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配合
108
党的建设
统一战线
及时报告年度统一战线工作开展情况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条例》第二章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保留
109
党的建设
统一战线
掌握联系本地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条例》第三、四、八章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配合
110
党的建设
统一战线
协助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条例》第七章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配合
111
党的建设
统一战线
掌握联系本地区非公经济人士,协助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条例》第七章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配合
112
党的建设
统一战线
协助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调查研究。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条例》第七章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配合
113
党的建设
统一战线
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四)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保留
114
党的建设
台湾事务
加强反“独”促统宣传,做好台胞台属摸底,做好涉台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情况上报,对台胞台属联络联谊活动和文化交流,做好接待工作。
《反分裂国家法》《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统战部“三定”方案》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配合
115
党的建设
华人华侨侨眷侨属
给予困难归侨侨眷扶助并纳入扶贫计划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统战部
配合
116
党的建设
妇女基层组织建设
组织妇联换届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117
党的建设
党支部新建和撤销
批准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成立临时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18
党的建设
党支部新建和撤销
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19
党的建设
党支部新建和撤销
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0
党的建设
党支部工作联系点
协助县领导联系党支部调研工作
《中共黄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党委(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党支部工作联系点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1
党的建设
党建创新工作
落实主题党日、学习交流、考察交流等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2
党的建设
重点村分类管理
全面排查、分类、上报重点村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3
党的建设
重点村分类管理
因村定策制定重点村工作方案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4
党的建设
重点村分类管理
每10天对重点村进行一次形势分析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5
党的建设
重点村分类管理
组建工作专班保障重点村分类管理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6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制定党员轮训计划并组织党员轮训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7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年度总结党员轮训情况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8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收集各村参训人员的培训心得并上交县委组织部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29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建立乡镇党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0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统计各类型党员培训次数及场次并上报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1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制定农村党员冬训春训方案并组织后备干部培训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农村党员冬训春训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2
党的建设
党员轮训
撰写农村党员冬训春训总结报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农村党员冬训春训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3
党的建设
党史学习教育
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4
党的建设
党纪学习教育
指导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就近就便组织党员参加党纪学习教育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5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制定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年度播放计划和月度播放计划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6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负责远程教育站点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7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申报远程教育示范站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8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督促党员干部组织收看远程教育电教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39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按年度制作一部党建电教片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0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参加各级党员电教片观摩评比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1
党的建设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每月报送各级手机报素材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2
党的建设
党员信息统计
维护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3
党的建设
党员信息统计
开展年度党员统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4
党的建设
党员信息统计
党员党组织关系结转系统数据录入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5
党的建设
党员慰问
摸底、确定各基层党组织生活困难党员并开展慰问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6
党的建设
党员管理
按年度报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7
党的建设
两优一先评比
组织申报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8
党的建设
颁发在党50周年纪念章
摸排在党50周年的党员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六条《“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49
党的建设
颁发在党50周年纪念章
对在党50周年党员进行联审联查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六条《“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0
党的建设
颁发在党50周年纪念章
对拟颁发“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章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六条《“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1
党的建设
颁发在党50周年纪念章
颁发“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章并建立工作台账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六条《“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2
党的建设
先锋网站建设
做好镇村两级万村网页维护更新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3
党的建设
先锋网站建设
月度报送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盘点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4
党的建设
书记抓党的建设述职
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5
党的建设
书记抓党的建设述职
党建宣传发稿情况统计表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6
党的建设
到村任职选调生管理
组织选调生参加培训
《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暂行法》第四章第八条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7
党的建设
到村任职选调生管理
安排结对选调生结对帮带导师
《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条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8
党的建设
到村任职选调生管理
对选调生定期进行谈心谈话
《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59
党的建设
到村任职选调生管理
对选调生进行日常在村、纪律管理
《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第五章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1
党的建设
到村任职选调生管理
监督指导选调生经费使用
《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第七章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2
党的建设
到村任职选调生管理
收集报送选调生组工信息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3
党的建设
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
对大学生村干部各类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归档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4
党的建设
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
对大学生村干部实行联系帮扶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5
党的建设
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
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参加教育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6
党的建设
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
落实大学生村干部日常在村纪律管理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7
党的建设
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
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座谈会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8
党的建设
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
组织保障大学生村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69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制定年度民主生活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0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组织班子成员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开展学习研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1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组织听取党组织、党员群众、党代表意见建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2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3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收集审核领导班子和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4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组织开展领导班子成员批评和自我批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5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联络上级领导督促指导民主生活会,做好服务工作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6
党的建设
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后通报并报送报告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7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做好组织生活会会议通知及流程提示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8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组织党支部和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79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并记录整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0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测评并汇总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1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组织开展党支部评议并汇总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2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统计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3
党的建设
组织生活会
做好组织生活会总结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4
党的建设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擂台比武”
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围绕主题参加全县村级专项工作擂台赛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5
党的建设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擂台比武”
拨付擂台比武奖金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6
党的建设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擂台比武”
指导村党组织书记准备擂台赛讲稿和PPT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7
党的建设
村干部队伍建设
督促建立村干部创业承诺、辞职承诺清单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8
党的建设
村干部队伍建设
建立村后备干部信息库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89
党的建设
村干部队伍建设
做好对村干部和后备干部年度培训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0
党的建设
村干部队伍建设
做好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成员体悟实训经费保障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1
党的建设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组织离任村干部进行个人申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3〕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组通字〔2014〕23号)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2
党的建设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审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申请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3〕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组通字〔2014〕23号)
法律法规规章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3
党的建设
“党建+信访”工作
做实镇党委会议开进村
《关于构建“党建+信访”工作机制的若干举措》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194
党的建设
基层党建工作季度擂台比武
每月报送组工信息、网评文章,提供党建宣传相关素材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5
党的建设
体悟实训
组织落实体悟实训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党建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196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中国共产党章程》46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197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198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199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0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1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纠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对区域内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开展专项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2
党的建设
干部日常管理
管理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3
党的建设
信访举报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4
党的建设
问题线索处置
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进行精准处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5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6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7
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协助镇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8
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09
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对本乡镇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镇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0
党的建设
巡视巡察工作
配合上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配合
211
党的建设
巡视巡察工作
巡视巡察整改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2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3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执法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制发纪律监察建议书并推动落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4
党的建设
监督执法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5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6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7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8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对证人、被害人等人员进行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19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意见》(黟办〔2020〕7号)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1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46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2
党的建设
干部日常管理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3
党的建设
案件办理
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配合
224
党的建设
队伍建设
指导所辖纪检组织的工作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5
党的建设
党纪学习教育
通报相关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相关警示教育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6
党的建设
干部日常管理
督促班子成员开展“一岗双责”谈话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7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督促村(社区)深入运用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8
党的建设
廉洁文化建设
结合乡镇优势和特点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29
党的建设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
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撰写报送宣传信息稿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30
党的建设
监督执纪
经常了解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国家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
上级部门部署
乡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机关
保留
231
党的建设
宣传工作
根据省市县等主流媒体发布的新闻选题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亮点工作等,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撰写报送新闻信息稿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意见》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2
党的建设
理论学习
月度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并整理月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档案,开展情况上报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规则》(2016年印发)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3
党的建设
宣传工作
季度汇总上报省级以上外宣稿件情况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黟县新闻外宣工作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4
党的建设
宣传工作
审核投稿转发上报新闻稿、信息至上级媒体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黟县新闻外宣工作考评奖励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5
党的建设
理论学习
做好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等专题对外信息宣传工作
《2023年度镇街领导班子党建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6
党的建设
宣传工作
不定期参加新闻通讯员集中学习和培训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7
党的建设
重点阵地管控
严格履行论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报备审批制度,防止违规办学、举办活动等情况发生
〔依据涉密〕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8
党的建设
重点阵地管控
对农家书屋入库书籍进行检查
〔依据涉密〕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39
党的建设
重点阵地管控
负责做好国旗悬挂管理
〔依据涉密〕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40
党的建设
网络阵地管控
健全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落地
〔依据涉密〕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41
党的建设
网络阵地管控
加强网信军民融合需求对接,健全完善军地网信协同工作机制,落实网信领域资源要素军地共享的实施意见
〔依据涉密〕
文件
党政办
县委宣传部
保留
242
党的建设
非公企业
引导非公企业选准产业,与村加强合作,助力乡村振兴
〔依据涉密〕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243
党的建设
非公企业
积极探索“统战+电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村+农户”运作模式,拓宽农产品销路,助推乡村经济发展
〔依据涉密〕
文件
党建办
县委社工部
保留
244
党的建设
产业工人队伍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配合
245
党的建设
职工职业教育
职工职业教育培训需求摸底
关于开展全县职工职业教育培训需求摸底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配合
246
党的建设
职工帮扶
职工受灾情况摸排和防汛救灾资金申报
关于做好职工受灾情况摸排和防汛救灾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247
党的建设
经费审查
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
关于转发《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248
党的建设
开展活动
集体协商“春季有约“行动
关于开展2024年集体协商“春季有约”行动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配合
249
党的建设
团的建设
向党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上级交办
《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团委
团县委
保留
250
党的建设
团的管理
负责团内年度统计和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上级交办
《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团委
团县委
保留
251
党的建设
关怀、关爱、宣传系列活动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安全宣传
关于在全市妇联系统开展2021年全面国家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文件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252
党的建设
关怀、关爱、宣传系列活动
开展家长学校活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件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253
党的建设
关怀、关爱、宣传系列活动
开展妇女节纪念活动
关于开展“三八”国际妇女节纪念活动的通知
文件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254
党的建设
关怀、关爱、宣传系列活动
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关于开展系列全民阅读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保留
255
党的建设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招录聘计划申报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保留
256
党的建设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拟录用人员政审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57
党的建设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58
党的建设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转正定级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59
党的建设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辞职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60
党的建设
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信息统计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委组织部
保留
261
党的建设
工业信息化
协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党建入章”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委社工部
配合
262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党史编研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配合
263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县志和综合年鉴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配合
264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史志宣传教育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纪委监委机关等7个部门“三定”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等6个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14号)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配合
265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史志资料征集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配合
266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配合
267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乡(镇)志、村志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4号)
《关于印发<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5号)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保留
268
党的建设
党史地方志工作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配合
269
党的建设
综合协调
涉及统战工作中境外人员信息的摸排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政府办
配合
270
经济发展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报
《关于组织开展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事后奖补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73
经济发展
创新创意
中国黄山“迎客松”杯创意创新创业大赛数字创意方向复赛分站赛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74
经济发展
创新创意
数字游民基地建设打造
《关于报送吸引数字游民向大黟山集聚相关材料的函》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团县委
配合
275
经济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报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总结
《关于报送黟县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XX年度总结和XX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76
经济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报送杭州都市圈2022-2023年合作项目(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77
经济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定期月报,与沪苏浙开展展会推介、活动交流情况,签署的合作事项,印发的政策文件,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关于印发黟县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78
经济发展
特色小镇
特色小镇项目摸排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79
经济发展
特色小镇
负责半年及全年度微型产业集聚区数据统计
黄特镇办〔2024〕1号文件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0
经济发展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1
经济发展
参与年度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群众护线工作培训
《关于召开黟县2022年度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群众护线工作培训会的通知》黟发改函〔2022〕7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2
经济发展
黟县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宣传工作
《关于印发<黟县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黟发改环资〔2023〕6号、《关于印发<黟县2023年度电力迎峰度夏负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黟发改电保〔2023〕2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3
经济发展
开展零碳“全电景区”建设
《关于印发黟县景区开展零碳“全电景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黟发改办〔2023〕17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4
经济发展
县中心城区“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建设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中心城区“惠民菜篮子”平价商店建设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5
经济发展
落实“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工作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个千万”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政办〔2023〕12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改委
配合
286
经济发展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
关于做好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的通知黟发改节能〔2024〕1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7
经济发展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项目谋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审计、项目资金发放申请
《关于做好我县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黟发改移民〔2023〕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8
经济发展
推广信易贷平台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289
经济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黟县贯彻落实国家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办字〔2024〕18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0
经济发展
落实各项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1
经济发展
落实各项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2
经济发展
落实各项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3
经济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纳统
国统字〔2023〕88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4
经济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汇总上报
国统字〔2023〕88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5
经济发展
住户调查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住户调查样本户数据纸质版录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296
经济发展
住户调查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住户调查样本户数据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4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297
经济发展
限下批零住餐单位经营情况抽样调查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限下批零住餐单位经营情况上户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298
经济发展
限下批零住餐单位经营情况数据汇总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299
经济发展
规模以下样本点工业企业统计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00
经济发展
劳动工资抽样调查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劳动工资上户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01
经济发展
劳动工资数据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302
经济发展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人口变动情况上户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03
经济发展
人口变动情况数据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304
经济发展
民宿调查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民宿经营情况季度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05
经济发展
内网审核录入民宿经营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306
经济发展
乡镇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
收集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材料
《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皖政办秘〔2013〕165号)《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皖政办〔2015〕4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307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春耕备耕情况调研工作,收集大户化肥、种子、农药等需求、购买金额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08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乡镇、村社会基本情况调查,填报平台系统,审核修改村表极值查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09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化肥农药一次性入户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0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经济作物生产情况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1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茶叶头采时间与开秤价情况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2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各村经济作物调查,填报入户调查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3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各村春播、夏播、实产、非放样实测入户等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4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再生稻预计面积、产量和实际面积、产量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配合
315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各村猪、牛、羊、禽等养殖情况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6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非主要畜禽养殖情况调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7
经济发展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开展畜牧轮换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统计局
保留
318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本乡镇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汇总和分析
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19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专项基金、行政事业经费等各项支出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镇三定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20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镇三定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配合
321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本乡镇涉农补贴发放平台管理工作,惠农补贴发放系统信息维护、系统回盘处理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22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本乡镇涉农补贴发放档案整理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23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本乡镇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报账等工作
镇三定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24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政府投资类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镇三定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税务局
配合
325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农村综合改革系统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录入、申报等工作
镇三定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26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审核各行政村、村民小组、经济联合社、林场、强村公司报账员上报的收入、支出原始凭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2、安徽省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口径的通知皖集体经济办函〔2024〕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327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发放各行政村、村民小组、经济联合社、林场、强村公司审核通过的各项费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2、安徽省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口径的通知皖集体经济办函〔2024〕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328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各村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林场、乡镇敬老院、三资中心本级会计账务处理,指导规范报账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2、安徽省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口径的通知皖集体经济办函〔2024〕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329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发放各村村委会、经济联合社、林场、乡镇敬老院、三资中心本级审核通过的各项费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2、安徽省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口径的通知皖集体经济办函〔2024〕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330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开展各村资源、资产数量盘点、实地清查、造册上报并加强管理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331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准确、及时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32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各社会组织联合社收支业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2、安徽省扶持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口径的通知皖集体经济办函〔2024〕3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333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各开户行实有余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23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34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负责各村经济联合社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税务局
保留
335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
《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336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债务月报
《关于加强我县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政办秘〔2014〕9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37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提供审计资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配合
338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经责审计整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配合
339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经责审计整改报告撰写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配合
340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开展审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配合
341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备案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审内审〔2021〕77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保留
342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内部审计文书的编制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保留
343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内部审计年度报表的报送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保留
344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县总工会预算编报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总工会
配合
345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县总工会决算编报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总工会
配合
346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工会账务处理
乡镇三定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47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建立低效闲置资产台账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财政局
保留
348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乡镇政府预决算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配合
349
经济发展
财务工作
政府投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审计局
配合
350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企业走访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政府办
保留
351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企业诉求处理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政府办
配合
352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非公领域开展“聚链助企办实事”活动
县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县非公领域开展“聚链助企办实事”活动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委组织部
配合
353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收集优化营商典型案例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政府办
配合
354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黟企帮”驻企服务工作
《黟县“黟企帮”驻企服务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政府办
配合
355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开展“市场主体大走访”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政府办
配合
356
经济发展
营商环境
报送优化营商环境宣传信息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政府办
保留
357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排月报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358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安投资月报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359
经济发展
科技工作
摸排与沪苏浙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合同情况的工作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实绩赛马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办字〔2024〕5号)二、赛马指标(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要聚焦:沪苏浙投资在建亿元以上纳统项目、吸纳沪苏浙高校院所技术合同成交额、新增大专以上沪苏浙居民来黄落户人数等。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0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1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
362
经济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制订乡镇产业发展规划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投资促进局
保留
363
经济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提供创建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县(区)相关材料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364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报送摸排工业固定资产及工业技改投资情况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5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样本非一套表工业企业摸排报送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6
经济发展
科技工作
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7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填报重大工业项目投资计划摸排表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8
经济发展
工业信息化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排查
市、县目标考核中民营经济考核一项指标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69
经济发展
农经
整理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信息重复情况
安徽省黄山市农业农村局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重复问题整改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370
经济发展
农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分配方案制定并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371
经济发展
农经
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
关于全面摸派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暨推进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372
经济发展
农经
推荐“双十强”乡村运营公司
关于推荐评选黄山市“双十强”乡村运营公司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373
经济发展
工业管理
规上工业产值摸排
县、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74
经济发展
工业管理
工业投资统计
县、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75
经济发展
工业管理
科技研发投入
上级部门部署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76
经济发展
工业管理
落实黟县工业经济考核办法
关于《2023年黟县工业经济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78
经济发展
科技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第十二条
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上级部门部署、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80
经济发展
科技工作
摸排科技服务业项目申报和固定资产投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5号)、黟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关于摸排2025年科技服务业重点项目的通知》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配合
381
民生服务
村务公开
协助、指导村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对公开事项做好登记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社工部
保留
382
民生服务
基层政权
在民政部开发的“全国基层政权系统”中,更新完善各村基本情况、人员组成、工作开展等内容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社工部
保留
383
民生服务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幸福院农村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及运行
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384
民生服务
适老化改造
适老化改造摸排、评估、实施及验收
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社会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85
民生服务
老年助餐工作
开展老年助餐点建设、验收和运行
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386
民生服务
老年助餐工作
老年机构助餐点运营补贴审核发放
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87
民生服务
福彩公益
福彩公益助学
《关于开展“福彩助你上大学”活动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389
民生服务
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等备案及年度检查
《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90
民生服务
“市民下乡”
“市民下乡”工作摸排、上报及挂牌工作
关于印发《黟县“市民下乡”专班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392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93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硬化大墓摸排、整治、整改验收
《黟县占用农地修建硬化大墓等问题专项摸排整治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墓葬管理的指导意见》(黄殡改组〔2021〕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394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价格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整改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395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年检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96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安徽省殡葬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97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重要时间节点文明祭祀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98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399
民生服务
殡葬工作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00
民生服务
社工工作
社会工作站建设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社工部
配合
401
民生服务
社工工作
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社工部
保留
402
民生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
养老机构日常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03
民生服务
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补贴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04
民生服务
统计每月死亡人员名单
统计每月死亡人员名单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05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办理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
配合
406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07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死亡特困人员丧葬费发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丧葬补助的通知》(民社字〔2022〕3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08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协助特困住院人员护理保险申请
《黄山市2024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合同》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09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特殊困难老年人走访及台账整理
省民政厅等部门《安徽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0
民生服务
儿童福利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第十二条《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4〕117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保留
411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日常走访、分类服务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
《关于实施“携手‘童’行”、筑梦‘未’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走访慰问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配合
412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摸排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3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临时救助材料收集受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4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临时救助材料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5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6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临时救助材料发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7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审批通过人员上报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8
民生服务
临时救助办理
系统造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19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摸排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0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临时救助材料收集受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1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2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3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4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临时救助材料发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5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审批通过人员上报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6
民生服务
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办理
系统造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7
民生服务
城乡低保
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备案登记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8
民生服务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辖区内相关救助部门推送预警信息人员摸排走访
《关于切实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127号)
《关于建立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优服务”为依托的“望闻问切”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2〕235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29
民生服务
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核实、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三条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30
民生服务
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群体、高龄对象年审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
《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31
民生服务
低收入家庭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日常信息数据维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32
民生服务
高龄补贴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核实、上报、发放
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函〔2024〕6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33
民生服务
高龄补贴
9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受理、核实、上报、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34
民生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求助
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36
民生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求助
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37
民生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求助
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38
民生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求助
开展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40
民生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求助
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41
民生服务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开展孤儿情况摸排、初审及上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生活费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2
民生服务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生活费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3
民生服务
“救急难”互助社工作
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指导村级成立“救急难”互助社、“救急难”互助社备案及运行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2〕138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4
民生服务
界桩认定
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认定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45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申请受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6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7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入户核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8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49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审核通过人员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0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审核不通过人员告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1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审核通过人员上报县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2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档案整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3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系统录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4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低保对象定期签到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5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低保人员电费补贴发放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6
民生服务
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57
民生服务
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徽姑娘助学人员摸底、审核和上报
《关于开展2024年“徽姑娘助学行动”的通知》
文件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458
民生服务
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金太阳助学人员摸底、审核和上报
《关于开展2024年“金太阳未来之星”助学活动的通知》
文件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459
民生服务
关怀、关爱、宣传系列活动
开展女性安康保险宣传活动
《关于推进“关爱女性健康活动”的通知》(黄妇〔2023〕24号)
文件
乡镇妇联
县妇联
保留
460
民生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
开展特困供养人员入院集中供养评估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配合
461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申请受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2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3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入户核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4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5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审核通过人员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6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审核不通过人员告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7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审核通过人员上报县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8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档案整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69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70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71
民生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
特困人员电费补贴发放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72
民生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初审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房管中心
保留
475
民生服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初审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房管中心
保留
476
民生服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财产状况审核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房管中心
保留
478
民生服务
社会救助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金发放
《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民政局
保留
484
民生服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受理、材料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保留
485
民生服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核发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保留
486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成立防溺水专班、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巡逻队伍、制定应急预案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87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488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中小学生防溺水应急救援培训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489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重点青少年儿童摸排、包保、走访及宣传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90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重点水域摸排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91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警示牌、应急救援设施配备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92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重点水域巡逻巡查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93
民生服务
防溺水工作
学生基地业主防溺水承诺书签订
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94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495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组织单位职工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496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老年学校申请和建设、日常工作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497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六一儿童节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498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督、指导、检查,配合做好“控辍学、保学”工作
黟县2023年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考核细则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499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黟县乡(镇)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第4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501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黟县乡(镇)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第6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502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黟县乡(镇)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第64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保留
503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乡镇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00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504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00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505
民生服务
教育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理办法》(教基〔2008〕9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教育局
配合
506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红耀江淮”志愿服务队组建与管理和日常活动开展
关于推进做好退役军人“红耀江淮”
志愿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07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11)第65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08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重要节日慰问退役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11)第66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09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0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新兵入伍“四尊崇”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1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返乡“五关爱”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2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日常关怀“六必访”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3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送立功受奖喜报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4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5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精准推送退役军人就业信息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6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7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
皖退役军人秘〔2022〕2号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18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组织开展清明、烈士纪念日祭英烈活动
《烈士褒扬条例》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19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巡查、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20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年度“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拥军人物”推荐
《关于开展2023年“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拥军人物”评选和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21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办理、激活、发放
皖退役军人秘〔2022〕2号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22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申请困难救助、医疗救助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23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
黟县退役军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24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规范做好部分年满60周年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25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发放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八一期间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的通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26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安徽老兵APP更新维护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27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退役军人省综合平台应用维护
黟县退役军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28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开展“双拥宣传月”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29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尊崇文化”主题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30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推进“军人驿站”申报
关于开展县内民宿(客栈)、宾馆酒店申报“军人驿站”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31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组织全民国防和双拥教育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32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创建拥军优属合格单位
《关于2023年度黟县拥军优属合格单位的通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33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组建“黟心拥军联盟”
《在全县组建“黟心拥军联盟”的实施方案》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34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爱心送进光荣门”项目募捐
《关于做好“爱心送进光荣门”项目我县募捐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535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36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了解本行政区域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状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37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及时发现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38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39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0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1〕76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1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2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申请受理、核实、上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3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4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1〕76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5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统计上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信息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6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开展“情系边海防官兵”拥军优属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7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8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双拥办部署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49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在节日期间,组织开展“网上祭英烈”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50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帮办代办”等便捷服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51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利用网站、橱窗、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宣传拥军优属工作、拥军优属政策法规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52
民生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
组织立功官兵家属免费体检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留
553
民生服务
民生实事
民生实事宣传
关于印发《黟县2024年民生实事宣传暨“民生实事.温暖人心”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保留
554
民生服务
民生实事
开展“民生实事温暖人心”随手拍活动
《关于开展“民生实事温暖人心”有奖随手拍活动的通知》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保留
555
民生服务
民生实事
督查民生问题整改
黟民生中心〔2024〕3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保留
556
民生服务
民生实事
民生工程项目谋划、实施维护管理
黟民生中心〔2024〕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保留
557
民生服务
民生实事
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开展
黟民生中心〔2024〕1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保留
565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组建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员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66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8〕82号第8点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67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辖区内矛盾纠纷事项排查调处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68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汇总矛盾纠纷受理、排查化解情况数据并上报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69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登记受理线上线下群众纠纷事项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70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核实已登记纠纷事项,并安排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71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的起草、签订、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72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县司法局
保留
574
平安法治
矛盾纠纷
“解纷码”平台纠纷调度
黟县专职网格员考核指导意见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75
平安法治
法律援助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安徽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
保留
576
平安法治
安置帮教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司法所
县司法局
保留
577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县公安局
保留
578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康复
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79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康复
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签订帮扶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0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康复
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1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康复
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2
平安法治
禁毒宣传
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活动和基础防范措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国家禁毒办《全国“禁吸戒毒基础年”工作方案》(禁毒办传发〔2024〕55号);安徽省禁毒办《安徽“禁吸戒毒基础年”工作方案》(皖禁毒办〔2024〕78号)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司法局、县公安局
保留
583
平安法治
毒品原植物禁种
排查、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4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
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5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
带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派出所进行尿液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6
平安法治
社区戒毒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尿液情况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587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反邪教日常排查及“敏感日”期间风险隐患摸排工作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88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召开反邪教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反邪教重点工作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89
平安法治
反邪教
涉邪人员教育转化及巩固脱离工作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0
平安法治
反邪教
走访涉邪人员并上报走访记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1
平安法治
反邪教
指导督查村居填写基层反邪教工作手册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2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开展“全能神”邪教底数摸排,登记形成台账并上报
黄山市关于组织开展
“全能神”邪教底数摸排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3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开展“全能神”邪教底数摸排工作专题培训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4
平安法治
反邪教
结合重点节假日开展反邪教“六进”宣传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5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定期组织开展反邪教信息员培训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6
平安法治
反邪教
“无邪教乡镇”创建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7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做好反邪教相关工作的小结、总结报送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8
平安法治
反邪教
反邪教防控核查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599
平安法治
反邪教
更新反邪教宣传海报及报送宣传信息
反邪教工作清单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00
平安法治
“e”治理
对“e”治理平台网格化系统人口和房屋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更新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01
平安法治
“e”治理
“e”治理平台事件审核调度
黟县专职网格员考核指导意见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02
平安法治
网格员管理
开展网格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
黟县专职网格员考核指导意见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03
平安法治
网格员管理
社区网格员工资造表发放
黟县专职网格员考核指导意见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组织部
保留
604
平安法治
网格员管理
网格化服务管理每月考核
黟县专职网格员考核指导意见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07
平安法治
网格员管理
报送优秀网格事件案例
黟县专职网格员考核指导意见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08
平安法治
社区矫正
成立乡(镇)社区矫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重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司法所
县司法局
保留
609
平安法治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重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司法所
县司法局
保留
610
平安法治
社区矫正
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重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司法所
县司法局
保留
611
平安法治
非法集资
配合打击传销行为
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皖剑-2024”行动的通知
黟市监〔2024〕13号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留
612
平安法治
非法集资
开展非法集资宣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黟县监管支局
保留
613
平安法治
非法集资
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黟县监管支局
保留
614
平安法治
非法集资
对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配合打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黟县监管支局
保留
615
平安法治
非法集资
对非法集资行为等金融风险隐患事项进行专项排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留
616
平安法治
双提升
收集汇总“双提升”宣传工作意见,并复核上报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17
平安法治
双提升
对"双提升"专项行动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答复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18
平安法治
双提升
“双提升”上户宣传工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19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
《省常态化扫黑除恶特派督导“回头看”暨涉黑涉恶全量线索起底清仓攻坚行动实地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责任清单》(黟扫黑组(2024)1号)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0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工作
《省常态化扫黑除恶特派督导“回头看”暨涉黑涉恶全量线索起底清仓攻坚行动实地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责任清单》(黟扫黑组(2024)1号)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1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文件(涉密)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2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开展涉黑涉恶全量线索起底清仓“回头看”
《省常态化扫黑除恶特派督导“回头看”暨涉黑涉恶全量线索起底清仓攻坚行动实地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责任清单》(黟扫黑组(2024)1号)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3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常态化落实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及报送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4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辖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综合预防和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文件(涉密)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5
平安法治
扫黑除恶
报送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及宣传工作情况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26
平安法治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源头综合治理等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黄山市开展“深化无诈建设推进全民反诈”活动实施方案》(黄平安办〔2024〕10号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27
平安法治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警劝阻等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黄山市开展“深化无诈建设推进全民反诈”活动实施方案》(黄平安办〔2024〕10号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28
平安法治
反诈
开展诈骗预警上户劝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0
平安法治
反诈
开展反诈“三无”创建工作,申报省市示范单位和村居
《黄山市“无诈村(社区)”“无诈机关”“无诈企业”建设实施方案》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1
平安法治
反诈
对各村(社区)陪读等人员进行摸排、精准开展反诈宣传并形成台账
《黄山市“无诈村(社区)”“无诈机关”“无诈企业”建设实施方案》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2
平安法治
反诈
组建镇、村反诈宣传预警劝阻精准宣防队伍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3
平安法治
反诈
开展反诈“六进”和涉“两卡”犯罪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条、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4
平安法治
反诈
指导群众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金钟罩”小程序
关于开展“金钟罩警民联防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
文件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5
平安法治
反诈
开展反诈知识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6
平安法治
反诈
开展反诈宣传活动,打造反诈公园、长廊等宣传阵地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37
平安法治
其他
开展“枫桥式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38
平安法治
其他
打造"黟路平安"等群防群治品牌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保留
639
平安法治
其他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巡逻巡查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保留
640
平安法治
宣传推广
推广“作退一步想”工作法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41
平安法治
宣传推广
持续深化“阳光村务”,搭建互动多样的群众参与平台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民政局
保留
642
平安法治
宣传推广
开展平安社区、“双零”社区、无毒社区、无讼社区、无诈社区、无邪社区、无传销社区、平安网格、平安家庭、平安乡镇等平安创建活动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43
平安法治
宣传推广
运用法治橱窗等线上线下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提高社区综治中心知晓率、影响力和认可度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44
平安法治
宣传推广
推进“星网工程”建设(摸排监控点位,与电信公司对接)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公安局
保留
645
平安法治
宣传推广
开展“黟家人”小程序的推广和应用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平安法治和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46
平安法治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事迹摸排、上报、宣传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政法委
保留
647
平安法治
信访
积极推进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48
平安法治
信访
重点信访人信访稳控及风险隐患人员应急处置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49
平安法治
信访
每月信访矛盾隐患排查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0
平安法治
信访
登记群众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1
平安法治
信访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2
平安法治
信访
向信访人出具并送达受理告知书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3
平安法治
信访
对已交办信访事项进行催办、拟定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书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4
平安法治
信访
向信访人出具并送达处理结果文书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5
平安法治
信访
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活动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6
平安法治
信访
报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7
平安法治
信访
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信息录入、办理等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8
平安法治
信访
信访事项办结后及时回访信访人,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上级部门部署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保留
659
平安法治
信访
信访事项复查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平安法治中心
县委社工部
配合
660
平安法治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法律法规规章
党政办、党建办
县委办
保留
661
平安法治
法治政府建设
开展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第四章
《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三条
文件
党政办
县司法局
保留
662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拟纳入监测对象申请研判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3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拟纳入监测对象系统标注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4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申请研判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5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系统标注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6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回退和清退核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监测对象风险消除退回和清退及脱贫不享受政策户标注回退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7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每月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部门预警信息核查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8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黟县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通知》(黟农工办〔2022〕10号)、《黟县农水局关于开展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69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人员务工情况动态监测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0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相关情况摸排上报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1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户分类帮扶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2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口自然变更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3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高龄独居老人关爱纾困
《关于做好农村地区脱贫群众中高龄独居老人关爱关爱工作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42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4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脱贫户监测户汛期受灾情况摸排上报
黄山市县农水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各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5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动态采集监测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收入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7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优化调整收入下降户帮扶措施,促进增收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8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
根据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每户情况制定“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79
乡村振兴
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化管理
四级网格化管理,动态调整网格员和网格户数,每月对网格员进行评价考核
《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测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8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0
乡村振兴
网格员信息反馈上报
《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测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8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1
乡村振兴
每季度网格员误工补贴发放
《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测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8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2
乡村振兴
网格员业务培训
《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测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8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3
乡村振兴
省市县帮扶单位定点帮扶
摸排上报省市县帮扶单位帮扶辖区内帮扶村帮扶情况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4
乡村振兴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持续做好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5
乡村振兴
落实帮扶政策
引导和助力脱贫户、监测对象参加“防贫保”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686
乡村振兴
帮助脱贫户和监测户申报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皖扶办〔2018〕34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教育局
保留
687
乡村振兴
落实春秋季教育补助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教育局
保留
688
乡村振兴
落实网络高清电视政策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89
乡村振兴
帮助脱贫户和监测户申报小额信贷并跟踪小额信贷借还款、使用收益等情况
银保监发〔2021〕6号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县农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690
乡村振兴
摸排申报和协助兑现产业到户奖补政策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
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皖农办函〔2019〕1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脱贫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帮扶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农办函〔2023〕180号)
文件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91
乡村振兴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危房改造项目摸排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留
692
乡村振兴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外出务工人员务工交通补贴发放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脱贫资金奖补政策加大脱贫攻坚支持力度的通知》(黄人社秘〔2019〕332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1〕10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693
乡村振兴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94
乡村振兴
摸排并上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符合医疗保险代缴的人员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95
乡村振兴
特殊困难群体的摸排和数据比对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9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696
乡村振兴
接受考核督查暗访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综合核查和第三方评估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97
乡村振兴
不定期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巡查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98
乡村振兴
督导、督查反馈问题整改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699
乡村振兴
开展业务培训
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业务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0
乡村振兴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日常走访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日常走访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1
乡村振兴
开展乡村振兴宣传
乡村振兴工作成果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2
乡村振兴
各类帮扶政策宣传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3
乡村振兴
乡村建设平台信息采集录入
乡村建设平台信息采集录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4
乡村振兴
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5
乡村振兴
安徽省防止返贫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数据维护
安徽省防止返贫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数据维护
安徽省县农水局关于转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态监指南》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17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6
乡村振兴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春节慰问对象摸排上报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春节慰问对象摸排上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7
乡村振兴
减贫案例报送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8
乡村振兴
就业帮扶整改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09
乡村振兴
“万企兴万村”先进典型申报
“万企兴万村”先进典型申报
安徽省工商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方案》;
市工商联等六部门印发《黄山市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联字〔2021〕20号)
文件
经济发展办
县工商联
保留
710
乡村振兴
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
谋划、争取并实施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11
乡村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护
做好衔接资金项目成果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12
乡村振兴
督促村级做好衔接资金项目成果公益类资产项目管护和经营类资产项目收益分红收取,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13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人才管理
乡村创客、创客之星、土专家申报材料收集、初审、上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14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人才评选
《关于开展2024年乡村振兴人才评选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24〕245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715
乡村振兴
落实消费扶贫政策
按照要求开展消费扶贫各项工作
《关于转发<关于全市工会集中开展消费帮扶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
党政办
县总工会
保留
716
乡村振兴
直接采购、帮助销售脱贫地区农产品情况调度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发展改革委
保留
717
乡村振兴
建立乡村推介官队伍
参加乡村推介官集训
上级部门部署
党政办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配合
718
乡村振兴
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
和美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
《黄山市2023年度农村人居环境
整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19
乡村振兴
组织实施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并配合验收、接受考核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
《黄山市2024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0
乡村振兴
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
谋划和申报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1
乡村振兴
组织实施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并配合验收、接受考核,积极对外宣传建设成果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2
乡村振兴
“小微工程”专项整治
美丽乡村领域小微工程专项整治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3
乡村振兴
推进自然村整治
谋划申报并实施好自然村整治项目
《中共黄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度黄山市农村人居
环境“百千工程”自然村整治
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4
乡村振兴
开展人居环境整治
组织参加村级人居环境整治擂台赛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25
乡村振兴
规范使用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6
乡村振兴
人居环境整治巡查与整改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7
乡村振兴
打造“五微”节点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28
乡村振兴
组织实施"万村清万塘"行动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29
乡村振兴
示范户评选与奖补
按要求组织开展金边银角示范户评选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0
乡村振兴
按要求兑现金边银角示范户奖补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1
乡村振兴
按要求组织开展美丽庭院评选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2
乡村振兴
按要求兑现美丽庭院示范户奖补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3
乡村振兴
探索推进乡村运营
组织参加乡村运营年度擂台赛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34
乡村振兴
组织参加农民丰收节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35
乡村振兴
谋划实施整村运营项目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6
乡村振兴
指导振兴公司、强村公司日常管理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7
乡村振兴
指导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集体经济发展案例报送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38
乡村振兴
集体经济项目申报与实施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39
乡村振兴
指导申报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关奖补政策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40
乡村振兴
集体经济收入和收益统计及情况报送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1
乡村振兴
“一村一品”建设
“一村一品”示范村申报书编制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六批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42
乡村振兴
“一村一品”案例报送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六批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件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43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改厕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4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农户改厕意愿摸排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5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农村厕所改造施工、验收、报账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6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农村改厕“回头看”问题反馈整改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7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农村厕所每季度巡查、维护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8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农村厕所管护站日常维护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49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改厕施工队伍、管护员专业技术及业务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50
乡村振兴
农村改厕
管护员管护经费下发
上级部门部署
乡村建设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52
乡村振兴
畜禽污染治理
畜禽污染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
753
乡村振兴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赋权
754
乡村振兴
畜牧业生产指导和安全监管
畜牧业生产指导和安全监管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55
乡村振兴
五黑产业(畜牧业)备案审批
五黑产业(畜牧业)备案审批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56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畜禽存栏量摸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57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畜禽免疫疫苗注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58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畜禽免疫耳标打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59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免疫证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0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畜禽免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1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疫苗出入库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2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疫苗瓶回收和统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3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检测血样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4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防疫物资采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5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畜禽疫病处置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66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非洲猪瘟防控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7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养殖户或承运人的起点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8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养殖户养殖情况、档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69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待检疫动物检疫、观察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70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通过小程序“牧运通”对调运动物进行轨迹核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71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待检疫动物病死或不合格采取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72
乡村振兴
动物强制免疫
防疫员工作经费发放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73
乡村振兴
惠农保险知识宣传、组织投保
惠农保险知识宣传、组织投保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国元保险公司、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74
乡村振兴
农产品快速检测
农产品快速检测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75
乡村振兴
农机补贴宣传和辅助申报
农机补贴宣传和辅助申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76
乡村振兴
农机推广
农机、农机手规范化管理和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77
乡村振兴
农机推广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机事务中心
配合
778
乡村振兴
农机社会化服务
协助做好跨区域农机作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79
乡村振兴
配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农业机械化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80
乡村振兴
农机管理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81
乡村振兴
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加强本乡镇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82
乡村振兴
粮食生产
落实年度粮油等农作物种植任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83
乡村振兴
开展粮食安全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84
乡村振兴
提供粮食生产技术指导,保障粮食生产服务需求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85
乡村振兴
“守好黟方地,种好每块田”行动
摸排辖区范围内的撂荒地情况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786
乡村振兴
“守好黟方地,种好每块田”行动
落实撂荒地整治包保责任,组织开展撂荒地整治,发动农户、大户、村集体及时耕种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787
乡村振兴
“守好黟方地,种好每块田”行动
撂荒地日常巡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788
乡村振兴
“守好黟方地,种好每块田”行动
发动农户和大户及时耕种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789
乡村振兴
“守好黟方地,种好每块田”行动
撂荒地复垦奖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790
乡村振兴
高标准农田建设
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申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91
乡村振兴
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92
乡村振兴
高标准农田建设
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93
乡村振兴
黟县五黑特色产业发展
“五黑”等特色产业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94
乡村振兴
黟县五黑特色产业发展
“五黑”等特色产业有关情况摸排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95
乡村振兴
黟县五黑特色产业发展
协助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五黑”项目申报并参与验收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96
乡村振兴
黟县五黑特色产业发展
“五黑”产业补助发放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97
乡村振兴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主体
农民合作社培育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798
乡村振兴
协助申报县、市、省示范家庭农场并参与验收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799
乡村振兴
茶园绿色防控及标准化提升
茶园基础信息摸底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00
乡村振兴
黄板配送、扦插、回收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01
乡村振兴
病虫害防治宣传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02
乡村振兴
标准化茶园项目谋划、申报、实施、验收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两强一增”行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2〕39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示范茶园建设工作的通知》(皖农农函〔2022〕474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03
乡村振兴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畜禽报表统计报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统计局
保留
804
乡村振兴
农业统计源头数据统计及审核上报
统计年报编制报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2〕30号)第三项,乡镇、村统计机构职责任务第3点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统计局
保留
805
乡村振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摸底造册(含公示、初审)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黟农水〔2024〕9号)。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806
乡村振兴
稻谷种植补贴发放
稻谷种植补贴摸底造册(含公示、初审)
《关于印发黟县2024年稻谷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黟财农〔2024〕2号)。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保留
807
乡村振兴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与处置
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治清理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08
乡村振兴
福寿螺防治清理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09
乡村振兴
动物产品监管
协助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乡(镇)两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0
乡村振兴
动物产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1
乡村振兴
加强本乡镇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法律法规规章
综合行政执法队、平安法治和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12
乡村振兴
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3
乡村振兴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第四十条、《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4
乡村振兴
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动态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5
乡村振兴
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6
乡村振兴
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7
乡村振兴
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并上报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18
乡村振兴
渔业监管
渔业日常巡查和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19
乡村振兴
渔业监管
协助监督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0
乡村振兴
渔业监管
“禁渔区、禁渔期”禁捕政策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1
乡村振兴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的日常监测和防治指导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2
乡村振兴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配合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发现植物防疫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3
乡村振兴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重大农作物病虫扑灭和预防控制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5
乡村振兴
农作物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6
乡村振兴
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27
乡村振兴
农药、土壤、肥料监督管理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28
乡村振兴
受理农药、肥料相关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线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3号)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29
乡村振兴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日常巡查,发现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30
乡村振兴
协助做好土壤调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31
乡村振兴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动物诊疗活动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2
乡村振兴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3
乡村振兴
加强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农化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
834
乡村振兴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3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5
乡村振兴
饲料生产管理
开展饲料生产管理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6
乡村振兴
兽药经营管理
开展兽药经营管理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7
乡村振兴
农产品日常管理
负责农产品经营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8
乡村振兴
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名录库,对农产品经营者开展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39
乡村振兴
畜禽养殖场管理
督促畜禽养殖场按规范建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40
乡村振兴
加强本乡镇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41
乡村振兴
“两山银行”转化工作
乡村闲置资源摸排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政府办
配合
842
乡村振兴
“两山银行”转化工作
推进“两山银行”转化项目落地
上级部门部署
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生态环保办公室、乡村建设和应急环保办公室
县政府办
配合
843
乡村振兴
农技推广
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举办农民教育培训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44
乡村振兴
组织部分高素质农民参加县级教育培训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45
乡村振兴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专业数据检测工作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46
乡村振兴
农村土地承包地管理
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征收)的使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47
乡村振兴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48
乡村振兴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49
乡村振兴
农村承包地纠纷矛盾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0
乡村振兴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河长制)
河道日常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1
乡村振兴
定期更新镇、村河长成员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2
乡村振兴
河道环境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3
乡村振兴
河长制公示牌维护和更换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4
乡村振兴
开展乡镇、村河长巡河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55
乡村振兴
制作年度统一河长制工作档案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6
乡村振兴
农村安全饮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日常巡查监管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7
乡村振兴
督促各村对自建蓄水池开展日常清洁维护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文件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58
乡村振兴
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59
乡村振兴
饮水安全宣传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0
乡村振兴
对村级开展饮水安全培训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1
乡村振兴
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
县卫生健康委
配合
862
乡村振兴
水利工程建设
涉水项目实施前非征收土地征用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保留
863
乡村振兴
配合涉水项目工程施工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4
乡村振兴
参加涉水项目评审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5
乡村振兴
参与涉水项目验收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6
乡村振兴
配合做好涉水项目日常管护运维
上级部门部署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7
乡村振兴
水旱灾害防御
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8
乡村振兴
中小型水库
配合做好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69
乡村振兴
水资源管理
配合落实水资源管理措施(地下水、节约用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870
乡村振兴
推进水土保持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法律法规规章
为民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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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乡镇工作事项“最大公约数”清单22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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