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怎样“画龙点睛”?
常言道:题好一半。标题好比的眼睛。在标题拟制上下功夫,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要的完整性
常见问题:标题要残缺,省略行机关名称,乱用种,甚至直接将种作为标题等。
《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标题由发机关名称、事由和种组成。例如:《国务院办厅关于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此标题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发机关名称为“国务院办厅”;二是事由为“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三是种为“意见”。在党政机关常用的5个种中,除“报”“告”“通告”“令”四个种以外,其他种的标题,三要均应完整。
同时,在行中也要注意标题的三种特殊形式:一是“双项式”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是“转式”标题,如《××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三是“复式”标题,即由主标题和副标题组成,如,主标题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主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标注副标题并用圆括括起来,即“(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标印排列的规范性
常见问题:标题字体、字混乱,标印排列不对称、位置不当,常出现平行长方形或沙漏形的形式。
根据《党政机关格式》(GB/T974—22)中的有关规定,标题字体字用2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隔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这里,需格外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两个机关联合行时,两个行机关名称处于同一行时,中间空一个字节。
2.标题标印排列时保持词与词组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