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的要点要义——从一位省领导的言传身教谈起
前几天,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到一位省领导就稿审核向身边的工作人员提要求。当时我刚好在旁边,那一席话虽然不是对我说的,同样让我深受教育和警醒。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近日,负责为省委提供稿服务的某部门报给领导一份料,其中有一项生态指标,源于环保部门提供的,说我省这个指标近年来一直稳居全国前三。
领导审阅料的时候,看到这句话,就问排在我省前面的是哪两个省。
有关负责同志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后回答:分别是HN省、HB省。
领导觉得HN省排第一无可争议,HB省排第二则未必准确,与其了解掌握的情况似乎对不上,就亲自去查证。结果,发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中,非常明确地将排序表述为HN省、GX省、HB省——我省应该是第二而不是第三。
提起这件事情,领导语重心长地说:你们审核料,既要“审”要“核”,确保料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还经得起领导问、不怕别人问。不能因为是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就一不审二不核,拿来就用。如果一味依赖业务部门,那要你们这个部门干什么!这样的事情,今后一定要引起重视、引以为戒。
联想到我的身边,对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只审不核”的现象并非特例。不仅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稿协作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疏漏,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部,业务处室(科室、股室)起草的稿包括稿,流转到研究室、办室进行审核或综合的时候,只要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或是责任感不强,同样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防范、切实避这样的问题发生呢?我认为,关键有两点:一是增强责任感,“审”必从严,“核”必较真;二是把准审核的要义要点,既做到“审”“核”并重、双管齐下,又做到正确区分、精准发力。下面,我着重就第二点展开来谈一谈。
关于审核,《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机关办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理由是否充分,行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等是否准确;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等用法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