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0157
生鲜乳购销合同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1.本《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供生鲜乳收购人、销售人、见证人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中所称的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3.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收购人和销售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合同的见证人,根据收购人和销售人的约定,作为选择性条款。
合同编号:
收购人:销售人: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收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收购量为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第二条收购价格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元/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质量要求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