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传染病工作总结

2022-12-08 23:10:13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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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传染病工作总结

幼儿园传染病工作总结(通用4篇)

幼儿园传染病工作总结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制订适合本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强园()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强园()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3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

()膳食管理。

.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2次集中饮水,~3岁儿童饮水量5~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5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膳食营养。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2周换次。食物品种要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RIs”8%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RIs”9%以上。维生、B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RIs”8%以上。三大营养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25%,脂肪335%,碳水化合物56%。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4%3%。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次点心。

表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336

谷类~5826

蔬菜类52225

水果类5253

鱼虾类克45

禽畜肉类34

蛋类6

液态奶355毫升34毫升

大豆及豆制品—25

烹调油225253

三、体格锻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质。

()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强运动中的保护,避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四、健康检查

()儿童健康检查。

.入园()健康检查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2)承担儿童入园()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见附件)”,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3岁儿童每年进行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

)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毒

()环境卫生。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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