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职业学校学生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习是指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习和岗位习。
认识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习指具备一定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施切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习工作切履行责任结合本地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息。
第二章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习单位前应当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状况、管理水平、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开。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强对习学生的指导会同习单位共同组织施学生习在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习目标、习任务、习标准、必要的习准备和考核要求、施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习。要强习前培训使学生、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习。
第九条职业学校安排岗位习应当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习单位。
认识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施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习职业学校要安排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习学生占在岗人的比例岗位习学生的人一般不超过习单位在岗职工总的10%在具体岗位习的学生人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施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习。
第十二条学生在习单位的岗位习时间一般为个月具体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学期、分段式等种形式的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习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习单位制定学生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现代息技术建设和完善息化管理平台与习单位共同施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岗位习前职业学校、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习协议示范本为基础签订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习。
第十五条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息;
二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职业学校和习单位要依法保障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