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黄河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建设
黄河安澜是中华儿女的千年期盼。历史上,黄河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始终在同黄河水旱灾害作斗争。194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黄河以来,黄河水沙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创造了伏秋大汛岁岁安澜的历史奇迹。但也要看到,洪水风险依然是黄河流域的最大威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强化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提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黄河沿岸安全。
进一步增强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就治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开创性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特别是针对水旱灾害防御问题,明确了“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为系统解决黄河流域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新老水问题,保障流域水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为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多次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战略性、标志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构建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黄河流域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以黄河安澜无害促进流域因黄而兴、高质量发展。
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需要强化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建设。黄河保护法是一部针对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专门法律,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针对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的特性尚未根本改变的实际,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作出专门规定。依法履行黄河保护法赋予的职责,要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加快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筑牢抵御水旱灾害的第一道防线。
应对极端天气事件,需要强化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明确提出要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黄河流域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复杂,发生洪涝灾害的概率不断增大。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黑天鹅”和“灰犀牛”,要求我们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补短板、锻长板、固底板,系统谋划、科学布局水库、河道、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城市防洪和山洪灾害防治能力,构建安全可靠的水旱灾害防御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黄河防洪减灾体系的短板不足。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防大汛、抗大灾,针对防汛救灾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迅速查漏补缺,补好灾害预警监测短板,补好防灾基础设施短板。抵御黄河水旱灾害,必须准确把握新特点新规律,深入分析致险要素、承险要素、防险要素。
防洪工程体系不完善,下游防洪短板突出。黄河水沙调控体系尚不完善,干流规划的控制性骨干工程中还有古贤、黑山峡、碛口水利枢纽尚未建设,应对大洪水能力有待加强。上游部分河段堤防还未达到设计标准;中游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尚有1.8万平方千米无工程控制区,若遇漫滩洪水,堤防防守任务十分艰巨;高村以上299千米游荡性河段河势尚未有效控制,下游“二级悬河”态势仍未根本改观,遇大洪水或中常洪水有可能引发横河、斜河、顺堤行洪,危及大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