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纪意识严守纪律红线争做遵规守纪新时代政法干部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总体安排部署,今天,由我给大家讲一堂纪律党课。我讲的主题是“强化党纪意识,严守纪律红线,争做遵规守纪新时代政法干部”,旨在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实质的理解,明晰纪律界限,强化纪律意识,更好地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
一、学纪是前提,要在深学细悟上“下苦功”,做到知纪正心
此次党纪学习教育要求重点学习的《条例》,是党的十八大后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大家如果不学习、不知晓、不掌握这些党纪党规,就会成为“纪盲”甚至一不小心违反纪律。因此,我们必须把学习党纪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学细悟、融会贯通,入脑入心、见言见行。下面,我先带大家简要学习一下《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共有3编、11章、158条、2.2万字,跟2018年修订的版本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来概括:
一是“一个指导思想”。《条例》新增“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是“两个坚决维护”。《条例》新增“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是“三个责任区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
四是“四种监督形态”。《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五是“五个加重情形”。《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六是“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违反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和传播危害党的言论、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违反廉洁纪律部分,明确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侵占公私财物、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和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等违纪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新表现的处分规定。违反群众纪律部分,新增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重处分。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生活纪律部分,在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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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某县委政法委书记在县委政法委机关上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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