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2025-10-02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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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院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基和灵魂,是法院各项事业高质高效发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赋予法律职能的审判机关,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稳步发展。人民法院要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需求、新期待,就必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此次调研的目的就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对全市法院党的建设、队伍管理、从优待警、纪律作风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系统掌握全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深刻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对策和意见建议,推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法院队伍,努力实现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全市两级法院队伍的现状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构成特点

XX中院辖XX区、XX区、XX区、XX县、XX县、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内设机构76个。编制总人数774人,目前在岗正式干警710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81人,事业编制82人,工勤编制47人。对目前在编在岗干警情况分析后,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从性别结构看,男性442名,占比62.25%,女性268名,占比37.75%,男性是女性的近两倍。二是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94人,占13.23%,31至40岁200人,占28.17%,41至50岁255人,占35.92%,50岁以上161人,22.68%,大部分在30至50岁之间,但50岁以上占比较大,30岁以下占比较小,总体年龄结构偏大。三是从学历结构看,大专及以下学历45人,占比6.34%,本科学历560人,研究生学历105人,本科以上学历达93.66%,占了很大比重,学历知识层次结构较高。四是从专业结构看,法学相关专业610名,占比85.92%,其他专业100名,占比14.08%,法律专业层次较高。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前后在编人员变化情况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全市法院各类人员发生很大变化。按照目前在岗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进行分类后,法官233人,占32.8%;司法辅助人员378人,占53.2%,两类人员占到86%;司法行政99人,占14%。通过司法改革前后各类人员数据比对,法官由改革前429人降为233人,下降比例45.69%;司法辅助人员由150人上升到378人,上升比例152%,行政人员由104人降为现在99人,下降比例4.8%。通过数据看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大幅减少,司法行政人员数量也有一定程度地降低,司法辅助人员大幅增加,增加人员主要来源于未入额法官,他们转换身份充实了法官助理队伍,各类人员在法院队伍中占比重新分配。分类管理促进了法院不同类别人员专业性发展,但法官减少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员额办案压力增大;法官助理增长仍满足不了审判工作的需求,未入额法官身份转换待遇相对下降,不平衡心理突显;司法行政人员编制压缩、工作繁杂,晋升空间变小,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聘用制人员的构成及主要特点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劳务派遣和自行招录的方式,共聘用各类辅助人员699人。其中劳务派遣678人,占比96.99%,占到绝对比重;自行招录21人,只占3.01%。从年龄看,35岁以下608人,占86.98%;从年限看,3年以下402人,占57.51%;从学历看,大专以下454人,占64.95%;从专业看,法学专业148人,仅占21.17%;从岗位看,审判辅助岗位422人,占60.37%。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聘用制人员的特点是:一是从来源看绝大多数为劳务派遣制;二是从数量看与在编干警人数基本持平,成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从年龄看35岁以下占比最大,呈现年轻化;四是从年限看3年以下比重最大,呈现出人员的不稳定性;五是从学历看大专及以下学历最多,文化程度偏低;六是从岗位看审判工作占比较高,达60.37%,但法学专业仅占到21.17%,占比偏低。

二、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全市法院队伍建设在党的建设、人员管理、从优待警、纪律作风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查找原因,加以重点防范,力争彻底解决。

(一)党建工作与审判主业的融合普遍存在差距

一是党建工作普遍存在理论武装弱化。各级法院没有很好的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党建工作,对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理解不深,把握不透,执行不够有力。例如:个别领导对习近平关于党的建设的论述一知半解,不能很好的运用理论指导本部门的党建工作,会上泛泛而谈,会下碌碌无为。二是从严治党普遍缺乏监管力度。从当前全市法院从严治党的现状来看,党组的主体责任和中层“一岗双责”的监管力度还要加大,面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监督方式和督查内容比较单一且缺乏力度。多是由监察部门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对审判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警示等做法,在指导审判实践、推动法院工作上没有紧跟时代发展,思路不够开阔,破解难点问题的办法和举措不多。例如:例行公事的纪律巡查和审务督查;监督范围只注重审判人员,对综合人员相对放松;对院内工作监督多,对外出办案监督少等等,方法单一且力度不够。三是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融合不够。由于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指标要求提高,因此个别法院在处理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的关系上发生偏差,总是以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中为理由,让党建工作为审判业务“让路”,没有很好的将二者融合,做到抓党建、促审判、保廉洁。

(二)人员管理的配套机制滞后,规范管理普遍缺乏成效

通过与基层法院班子成员和政工干部进行座谈交流后,普遍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相应到配套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思想政治工作凸显乏力。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推向深入,人员分类管理对干警传统观念和个人利益的冲击都是前所未有的,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待遇相差较大,导致干警出现思想不稳定,影响工作积极性。面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并凸显乏力。二是司改的配套机制明显滞后。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等体制性改革对人员管理的影响逐渐显现。各类人员的分类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建设没有跟上,致使在人员管理上缺乏科学的规范管理和系统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评价制度没有完全发挥奖优罚劣的指挥棒作用,制定的制度明显滞后,而且普遍存在大而化之、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例如:根据本院实际和工作需要,对“三类人员”如何进行科学合理分类问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界定和绩效考核问题等等。三是法院干警的发展空间相对缩小。因法院工作的专业性所限,多数干警只能停留在内部交流使用,导致职务升迁流动缓慢,另外由于除法官之外的其他人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还没有正式启动,调整交流和职务升迁都因政策不明朗、不衔接导致这部分人员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例如: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和待遇差距问题、转到司法辅助岗位的原法官职业和经济待遇问题、事业和工勤人员承担辅助办案和行政工作但不纳入绩效考核奖励,工作积极性受影响的问题等等。四是对聘用制人员管理不够规范。聘用制人员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工资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个人发展空间受限的多种因素,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存在,成为制约法院队伍建设整体提高的重要因素。例如:近几年来,法院成了聘用制人员锻炼的地方,培养出来的熟练工和优选手,相继因为成长和待遇问题,想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不同程度影响了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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