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处置流程图
二、应急响应程序
(一)信息报告
纠纷发生地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维稳工作,并及时向县“三大纠纷”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报告纠纷的基本情况,县“三大纠纷”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接报后,视情况提出指导建议或采取现场协助等方式尽快解决事件纠纷。若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纠纷有进一步激化可能性的,发生地职能部门要迅速报110、120,采取措施,展开抢救工作。
(二)分级响应
根据所发生的“三大纠纷”事件的社会影响大小、人员伤亡程度及冲突规模,现将响应级别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等三个级别。纠纷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查清纠纷情况,做出纠纷等级判断,若发生的“三大纠纷”事件等级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级别时,应立刻报告县“三大纠纷”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领导小组向各成员单位指挥下达应急指令,并启动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工作。
(三)指挥协调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三大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针对较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向人民政府与政法委、县司法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分局、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协商解决方案,齐抓共管,防止失态扩大。
(四)应急处置
1.轻微案件发生后及时调解(Ⅲ级纠纷),做好稳控工作。
各村(区)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大纠纷”的调解工作。凡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不成或经村(区)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次以上无法协议解决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司法所、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林业站)牵头负责调解的具体工作。
对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三大纠纷”,该乡镇的当事人先提出调解申请的,由先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受理后函告知会对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并负责组织两次以上调解工作,对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2.较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迅速管控(Ⅰ级、Ⅱ级纠纷)
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进行安抚工作,积极调解,并及时向县“三大纠纷”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县委政法委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对于已经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三大纠纷”事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报110、120,救助伤员,做好稳控,防止纠纷和冲突进一步扩大。
县“三大纠纷”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接报后,立即核实,掌握事件的时间、地点及纠纷人数等基本情况。加强指导工作,视情况提出指导建议或采取现场协助等方式尽快解决事件纠纷。
针对较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点责任单位负责人、公安部门(管片派出所)派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会同县司法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部门、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商解决方案,齐抓共管,防止事态扩大。
(五)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三大纠纷”事件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个人及有关部门严禁私自对外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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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某县“三大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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