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的诉求和法治产品的供给需求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结合,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在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与之相适的法治建设也不断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同我国各地区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这除了政治制度、法治制度、经济制度下国家治理,组织社会建设和生产力发展为保障。面对国内外严峻复杂的发展环境,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的法治化和现代化进程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制保障体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开、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和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集中在法益保障和司法公信力及国家法律执行的权威和有效监督。
人民群众同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有效良性互动是十分重要的,早在新中国建国初期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对社会治理领域的浙江省枫桥区在上级政法工作落实和社会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特点和成效经验进行过推广,这是我国早期基层治理工作同国家政法工作的良性互动。在我国,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全面领导是符合我国独特历史、国情和社会发展的意识形态,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属性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为保障。
人民检察院是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通过检察体制改革的重塑和能动检察结合基层综合治理的“枫桥经验”文化内涵,结合地区实际践行国家政法工作的有效落实和主管部门的依法协调配合,检察监督和引导到位,人民群众全过程的监督,参与互动是民主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权益保障和公信力。在我国当代发展面对国内外复杂局面和挑战的情况下,西部边疆地区的现代化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需要现代化的法治和检察监督为保障,形成西部地区以传统“枫桥经验”的文化内涵和基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综合治理单位和人民群众、法人机构同检察监督的积极配合和良性互动互助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法治和政法制度的科学性和优越性。本文笔者通过历史唯物辩证和社会信息、舆情、文献信息分析辩证法,通过归纳、分析、总结对“枫桥经验”的传统内涵和时代精神意义解读;西部边疆地区对“枫桥经验”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借鉴和积极吸收,避免认知错误;西部边疆基层治理积极能动,确保依法有序的部门能动和协调配合,以能动检察监督和国家权益、人民法益为根本,以法治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以科学正确的理论探究新时代“枫桥经验”文化内涵和法治价值同能动检察监督、西部政法工作落实的良性互动和政法工作积极有效落实的踏实工作实效作风的正确解读展开探究。
一、“枫桥经验”的精神文化内涵和新时代法治价值解读定位
(一)“枫桥经验”形成的国情和社会历史条件
1963年5月2日至12日,毛泽东主席在浙江杭州主持召开专门讨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问题,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杭州市各大区书记参加的会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于1963年5月20日印发。浙江省宁波专区诸暨县枫桥区通过结合地方基层实际通过群众说理斗争制服“敌人”的经验,并向毛泽东主席汇报,并获得好评和指示总结经验。公安部专门派人到枫桥区实地调查,形成《诸暨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即“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造残余敌人,维护社会安定的突出典型,主要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形式,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①可见“枫桥经验”是在我国新中国建国初期和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在解放战争和民主改革后,社会主义国家体系化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尚在建立、探索、形成阶段和国内生产力落后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逐步确立的国内社会条件和国内残余敌对势力对抗、国际反华势力的打压封锁下,国内各族人民群众的近现代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尚未形成和建立的情况下,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建设、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发展治理的政法工作同人民群众配合互动的探索、尝试下的经验成果。
(二)“枫桥经验”的精神文化内涵
早在1963年11月20日,时任国家主席的毛泽东同志就为“枫桥经验”作批示。“枫桥经验”源于1963年5月,浙江省委组成工作队,在诸暨枫桥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工作,在新中国成立、建国初期,国家建设和治理针对敌对分子中涉及四类分子进行“逮捕一批,武斗一遍,矛盾上交”的意见,组织他们学习中央关于对坏人坏事“必须以教育为主,以惩办为辅”的意见。②诸暨枫桥区工作队干部统一了对敌斗争方针政策认识,所属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由全体社员对“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重点斗争,根据“四类分子”的实际表现区别对待。最后枫桥区没有逮捕一个人,依靠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用说理斗争就制服了有违法行为的“四类分子”,公安部向毛泽东主席汇报该工作,毛泽东主席表示对其“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肯定,并指示全国各地仿效和推广,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在全国展开,“枫桥经验”在推广应用中不断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和实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和延续发展,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③可见“枫桥经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制度下,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下,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背景和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建立、探索、完善和司法机关法治工作不断开展的历史社会条件下,逐步推进的时代环境下,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尝试、探索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这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经济制度和政治民主制度下的法治制度和社会治理,区别于西方社会的社区自治、社区调解,不同于西方法治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私有制个体法益、权势集团和国家经济财团、财阀和政治既得利益群体。
(三)“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法治价值解读定位
“枫桥经验”的主旨要义是积极探索政法工作和社会基层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途径、新方法,确保人民群众在政法工作和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成果在时代变革和国家建设发展中的先进优秀工作理念和经验的时代内涵延续发展,立足于法治及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要立足在中国共产党的根本领导下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政法工作和法治建设及社会综合治理推进下的法治和社会综合治理,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良性互动。不同于国外法治条件和成熟地区的普通社区治理或社区调解。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性及政法工作和法治的专业规范性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益保障的民主和普适性,体现正确的意识形态。通过国家根本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国情和社会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进行我国西部边疆地区的法治建设,以法治政府和司法保障法治社会建设,以西部边疆地区的
现代化法治和民主进程助推法治中国建设发展。
二、新时代新时期司法改革、法治建设和“枫桥经验”精神文化对西部边疆地区发展的保障和积极促进作用
(一)“枫桥经验”的基层治理经验对我国西部边疆地区的法治和社会治理进步需要借鉴并充分汲取文化精髓
对于我国和世界基层治理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文化的积极学习、汲取精髓,“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资源所给定的政治话语和政策范畴内,发达国家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借鉴公共行政理论最新成果和政府治理变革实践经验,不断强化基层政府自治权、启动城乡社区重建行动、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发达国家基层治理主要呈现出基层政府自治中的协同治理、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契约治理和基层社会建设中的政党治理等总体态势。④”但是世界发展和法治化、社会治理较为先进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情、历史文化、社会发展程度、法治状况等意识形态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作为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和区域形态乃至基层村居、基层自治组织不同于西方主流政治制度下的联邦制、州立制、议会制、行政区域地方州或联邦独立的司法体系、社区自治等形态,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制度前提下,辩证地认知、分析域外基层治理的先进经验,汲取智慧文明成果,严守政治、法治、专业领域治理和意识形态底线。对于我国基层治理在一定历史时期和发展环境下存在“乡村社会的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相关行政执法不严,司法和法律服务相对欠缺,村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⑤”的问题。“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将乡村改革发展提升至国家发展层面,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指明方向。⑥”正确认知我国广大基层和西部边疆地区治理的关键在村居,才能促进我国西北和西南边疆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和多民族聚居区在独特地理条件限制下和社会历史发展滞后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治和社会治理条件局限的困难情况下,积极学习世界和国内东部和中部先进地区的法治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的吸取是需要正确的认知、定位和主动领会先进经验的文明、文化内涵精髓,依据国家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各地、市、县、乡、镇、村的具体情况和历史发展沿革脉络,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结合“枫桥经验”中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治理、积极工作的态度和密切深入联系人民群众释法说理,体现社会治理工作的态度端正性、工作主动性、联系基层群众性、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创新性和工作经验成果的先进性和可推广性、工作服务国家发展建设和局部治理的广泛性。这些神文化内涵是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发展和加深社会治理能力的正确认识、定位和服务人民,维护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基本意识和价值导向。
(二)正确领略、借鉴,践行“枫桥经验”需要法治保障和结合司法改革助力西部边疆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
通过分析“枫桥经验”的概念和深刻内涵及时代定位、价值导向,其形成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在旧时代比较复杂的国内外和世界格局下的历史时期,综合国力、社会治理在国内外阻力和干扰下的发展环境条件限制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司法机关的探索和正在形成阶段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完善和司法执行和监督力量的滞后时期下,政法部门同军地协调、配合互动,综合治理和调节的一项重要治理工作成果,核心是强调旧时代、社会主义改造初级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和区别、甄别,制裁国内反动势力,维护和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这是我国新中国成立前历史进程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内和国际环境条件制约下,薄弱和局限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执行结合基本国情和条件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工作的探索。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调节,历经我国50年代和70年代初的社会主义探索、国家建设的综合国力和社会逐步发展历史进程历经曲折、坎坷、局限和成效,在我国发展进程的改革开放重要历史变革后,社会拨乱反正,强调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国家发展和人民权益,缩小同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尤为迫切,不仅是立法和执法,保障国家政权安全、社会发展秩序持续稳定,更注重立足面向世界和时代发展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如体现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宪法的历史沿革,区别政治领导和法治主导、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监督、执行的属性区别和有机辩证联系。“当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等方面,是对司法管理体制、司法责任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⑦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新时代、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国家发展和变革结合,与时俱进,紧扣国家治理和人民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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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文化内涵通过检察监督助力西部边疆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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