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三重特征

2025-10-13 11:41:37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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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新时代新征程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全面深入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中国环境报社开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专栏,邀请专家学者等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开展交流研讨。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在推动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过程中,展现出三重鲜明特征。

生态理性成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本追求

“生态兴则文明兴”的历史规律论断,拉开了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序幕,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理性通过对生态价值的理论认识和制度实践,实现了制度化表达。

“生态有价”为生态理性的制度化提供认识基础。从过往发展的教训来看,过度追求经济理性的制度设计是引发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因此,实现生态理性的制度化表现已成为当前的基本追求。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规律来看,生态理性主要通过生态价值的显化来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价值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论依据。

“生态兴则文明兴”的论断从文明的高度肯定了生态价值,至今已成为社会各界耳熟能详的普遍认知,是最核心的价值源泉。“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精妙地展示了生态价值的通俗形象,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构者提供了人人可知可用的理论标尺。总体来看,对生态价值的规律性阐述,正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蕴含生态理性奠定了坚实的认识基础。

“生态补偿”为生态理性的制度化探索实践路径。将推动生态价值的落地实现作为制度内容进行安排,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的一大亮点。

实践中具体体现为处于统领地位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作为六项总体要求之一,并将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为改革理念,同时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源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等八个方面明确了几十项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构建上凸显生态价值的内容创新,推动生态理性在发展方式、发展动力的变革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强化。

重塑纲目贯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历程

新时代,生态文明载入党章和宪法,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法及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几十项具体方案,从建纲立目、逐步织密,发展到不断以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整体推进、系统深化。

党的十八大至党的十九大:重在建纲立目。2012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开始进入由党中央进行顶层设计、高位推动的系统塑造阶段。其中,显著标志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推动构建“四梁八柱”,这是第一个针对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以八项制度为主体的框架结构。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纳入目的条款,对基本理念、原则、制度予以法律确立,形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为进一步制修订环境要素监管法律以及流域、区域专门法律等确立基础依据,引领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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