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轨道遵循。党的二十大把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一项重大原则,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明确了法治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明了方向。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应抓住关键着力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从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抓住“改革”这个关键,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的实践进程中推进法治建设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推动我国法治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必须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从法治理论上看,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原创性理论贡献。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等原创性理论,深刻回答了人们在改革和法治关系上存在的理论困惑、破解了认识误区,为新时代处理好两者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提出要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辩证关系,其中之一就是“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从方法论的高度不仅把“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统筹处理好各种关系中的首要关系,而且把“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原则性要求,与时俱进地发展为“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完善法治”的科学方法和实施路径,创新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大理论。
从法治实践来看,统筹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必须突破保守思维定式和僵化观念的束缚,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理念新思想来设计法治、布局法治;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应时代进步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新方法来完善法治、推进法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创新导向,统筹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法治实践创新、法治制度创新、法治文化创新,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释放的强大力量来完善法治、建设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以更加健全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抓住“系统”这个关键,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改革的规律性认识,形成内涵丰富、体系完备、方法科学的改革方法论,推动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引领全面深化改革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总结以往成功经验,明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系统观念、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抓住“系统”这个关键予以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治领域某些改革还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更加注重以系统观念、系统思维、系统方法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着力解决好法治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法治是政治和政策的集中体现,法治领域改革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必须坚持正确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同上),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三、抓住“完善”这个关键,推进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3页)我们党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四不够”“一明显”的短板和不足,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等。针对我国法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必须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体系等途径加以解决。
从本质和战略上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方法和策略上看,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这里的“完善”,既不是改朝换代的“革命”,也不是翻天覆地的“休克疗法”,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积极稳妥“改革”或者循序渐进“变法”,使我国法治体系变得愈加健全完备。完善法治体系的总要求,就是要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此同时,还要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法治体系内涵,拓展法治体系外延,健全和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经济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等相关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治体系,推动我国法治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完善法治体系,要处理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简称“新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九部分的标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改革决策部署的内容则是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涉外法治等五个方面作出安排,而没有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展开,这在理论逻辑上就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我国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这种解读并没有问题,但过于简单。从法理和学理上看,由五个子体系构成的我国法治体系,其划分标准、构成原理、内在联系、理论逻辑等基本上是“功能主义”的,即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按照法治创制、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四项主要功能,加上“党内法规”,以“五个子体系”环环相扣、内在统一的理念结构,创造性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功能主义构建法治体系的优长在于,法治环节清晰、流程连贯、相互支撑、整体有序。具体来看:一是能够更好体现法治的整体价值和系统功能,有利于实现法治的系统设计和高效运行,最大化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能够更好体现执政党的治国理政理念和治理追求,有利于实现政治和法治相统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通过法治途径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三是能够更好体现法治的实践导向、实施导向和结果导向,实现法治建设目标从新时期“形成法律体系”到新时代“建设法治体系”的重大转变,有利于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切实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四是能够从法理学理上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构建中国自主法治知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但在具体实践中,按照我国法治体系五个子体系的结构布局作出规划安排,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有时却难免存在责任主体模糊、任务职责交叉、贯彻执行乏力等现象。
依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结构主义原理形成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优长在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面法治主体分工明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任务清晰,各法治主体职责和权力/权利明确,能够较好实现法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办其事、分工合作,从而有力保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但按照结构主义设计和实施“新十六字方针”,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相互脱节、流程不畅、整体作用和系统效能受损等现象。因此,完善我国法治体系,需要把法治体系的功能主义与“新十六字方针”的结构主义深度结合、内在统一起来,形成功能结构主义(“法治体系”加“新十六字方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进一步夯实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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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深化法治领域改革需把握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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