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2025-10-14 07:03:52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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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人民陪审员、同志们:

金秋十月,阳光灿烂,在这充满丰收喜悦的季节里,我院XXXX年度人民陪审员培训班,经过精心的准备,今天正式开班了。这次培训班我们得到了区委、人大的大力支持,区人大副主任XX同志今天莅临会议进行指导。这次培训班,我们有幸邀请了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XX同志、中院纪检组副组长XX同志、中院刑庭庭长XX同志,还有本院民一庭庭长XX同志为大家授课,在此,我谨代表XX法院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为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为我们授业解惑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各位人民陪审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全面了解自我,树立强烈的职业自豪感和责任感

第一、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具有崇高的荣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我国用法律的形式把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地位固定下来。今天来参加培训班的40名人民陪审员,你们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产生的,是经过人大任命的“官”,你们都是各行各业的佼佼者,你们学历高、综合素质强;有的是在基层工作多年、特别擅长民事调解工作的基层干部;有的是实践经验丰富、已形成自己独特工作方法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是来自特定行业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有的是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人民陪审员。你们被誉为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服务的“宣传员”、司法为民的“监督员”、沟通群众的“联络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第二、人民陪审员在陪审中享有充分的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有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权利;有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的权利;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有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独立表决的权利;有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之裁判文书的权利;有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等。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提高了审判质量,增强了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将民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司法的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使审判工作更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拉近了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在审判工作中,由于陪审员具备审判人员缺乏的某些知识和经验,弥补了审判人员的不足,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陪审员大多数又是在群众中比较有威信,有威望的,通过推荐、选拔参加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员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过程,增强对法院的信任,进而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

第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助于合议庭成员优势互补,形成思维的多维性,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长项不在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最宝贵之处是陪审员能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衡量是非曲直。法官长期职业性的工作,更加考虑的是法律效果,而陪审员没有这样的框框局限,陪审员更多的是采取归纳性推理,根据生活经验、情理和道德提出意见,这恰恰能够弥补法官局限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处理个案的不足。尤其对于情理交织的复杂案件,使合议庭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分析事物,集中群众智慧,找出于情于理于法兼顾的解决方案,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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