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2023年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新修订的政协章程,是在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共六章63条,总体保持稳定,结构基本未变。
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章程,把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和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体现到章程中,秉承历史传承,反映时代特征,有利于人民政协在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大团结大联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号召:人民政协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章程、遵守章程、贯彻章程、维护章程,有效履行职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政协章程结构严谨、博大精深、内容丰富、要求明确,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学习政协章程既是必然要求,更是应有之义。在认真学习中深刻感悟到,学习践行政协章程,要在深刻领会核心要义、全面把握丰富内涵、切实履行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重点学习理解政协章程明确的人民政协“是什么”、人民政协“干什么”、人民政协“怎么干”和政协委员“怎么办”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学习践行政协章程,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性质的新定位,明确人民政协“是什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是人民政协的本质特征和功能定位。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石,对于把人民政协制度坚持好、把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好至关重要。2023年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新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六个是”的新定位,经历了从“一个是”到“两个是”、“三个是”,再到“四至六个是”的不断健全完善的历史过程,其内涵是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的。
第一个“是”,“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这一定位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978年3月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将其修改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明确为:“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定性表明人民政协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
第二个“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关于这一性质定位,早在1954年,毛泽东同志就讲政协是“党派性的”;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指出“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在总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之后增加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个“是”,“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次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并列在一起进行表述,在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中予以充分体现;“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则是2023年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修订时的政协章程中明确的。这一性质定位,充分说明人民政协具有实践民主的畅通渠道、发扬民主的履职形式、民主协商的良好氛围,人民政协把广泛协商、凝聚共识贯穿于履行职能之中,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第四至六个“是”,“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三个“是”的定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拓展。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提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2017年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作为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增内容予以明确,同时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写入了总纲。2023年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修订政协章程时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为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增内容予以明确,第一次完整准确规范表述了“六个是”的性质定位,对我们全面准确理解政协的性质定位,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人民政协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认真学习和准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对于我们把握政协发展历程,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思想理论武装,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民政协各级组织、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学习践行政协章程,首先就要全面、完整、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的性质定位,明确人民政协既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部门,而是专门协商机构,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发挥作用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学习践行政协章程,就要严格遵循政协章程明确的工作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代表性、巨大的包容性、充分的民主性和严密的组织性等特点,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把协商民主贯穿到履行职能全过程,不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学习践行政协章程,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新拓展,明确人民政协“干什么”,正确履行职能职责
政协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这四个方面的主要职能职责从人民政协成立伊始就具备了,但正式提出并在政协章程中明确经历了一个逐步充实和拓展的过程。
第一项职能:政治协商。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与人民政协一起诞生,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经历了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就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协商并提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强调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1954年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思想进行协商和工作”。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制定的政协章程将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明确下来,指出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2018年全国政协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等多种形式。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协商议题和协商计划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进行、成果的报送和意见的反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按党委的要求、确定的内容和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项职能: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第二项主要职能,从1949年第一届政协开始,就一直是政协开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第一届政协圆满完成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使命,人民政协是否有必要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需要予以明确。同年12月,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前,毛泽东同志召集座谈会,发表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明确指出:“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强调“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协商国际问题、协商候选人名单、提意见、调整关系、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五大任务”。这篇谈话指出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定下了基调。其中,“提意见”就是民主监督的内容,但正式与“政治协商”一起作为政协职能是1982年修订的政协章程中明确的: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明确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政协性质决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不同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等权力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保障,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必须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强化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精准聚力发力,努力提出务实建议;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意见充分表达,把协商民主的原则、理念和精神贯穿监督全过程;必须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包括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机制,包括确定监督议题(重点监督议题,必须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意见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组织监督活动(深入调研)、报送监督报告(经主席会议审定)、办理监督意见(反馈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等。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原则,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监督良好氛围。
第三项职能:参政议政。参政议政作为人民政协的第三项主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参政议政最初是作为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的。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正式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载入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首次将三项职能并列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018年修订的政协章程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政协章程和相关文件规定,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这个平台上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际工作中,参政议政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能动性作用,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献计献策等。参政议政的主要方式:包括专题调研、视察,协商会议发言,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参政议政,只有抓住党委和政府关注的一些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议政建言,在重大问题上,集中精力,做足文章,才能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学习践行政协章程的几点思考
链接地址:https://www.bbxzwk.vip//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422570.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