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局长政绩观发言材料:坚守为民初心,铸牢忠诚警魂,在新时代赶考路上书写平安答卷

2026-03-24 07:03:52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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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根据读书班的安排,我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这次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我们廓清了思想迷雾,校准了行动坐标。作为维护一方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长,如何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不仅是党性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践问题。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一交流。

一、深刻把握政绩观的根本性,始终站稳人民立场

政绩观的对错,核心在于为谁立功、为谁创业。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绩观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立场问题、态度问题。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站稳人民立场,就是要从思想源头上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

(一)必须厘清“政绩为谁而树”的价值原点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政绩必须也只能为人民而树。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向上级汇报破了多少大案、抓了多少逃犯,这些固然重要,但绝不是政绩的全部。真正的政绩,是辖区发案率的持续下降,是群众安全感的稳步提升,是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是每一次求助的及时响应。如果我们的工作只为了获得上级的肯定、追求排名的靠前,而忽视了群众的真实感受,那么即便数据再亮眼,也是舍本逐末,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我们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必须明晰“树什么样的政绩”的实践标准

政绩有“显绩”与“潜绩”之分。破大案、保安全是看得见的“显绩”,而夯实基层基础、完善防控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等则是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错误的政绩观往往表现为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热衷于搞“盆景政绩”“数字政绩”,追求立竿见影的轰动效应,而对那些需要久久为功的“潜绩”则缺乏耐心和投入。作为公安局长,我时常反思:我们的警力部署、资源投向,是否真正做到了“显绩”与“潜绩”并重?是否在追求命案必破的同时,也用心用力去化解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这些“小事”恰恰是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大事”。正确的政绩,应当是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实绩,是“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

(三)必须筑牢“靠什么树政绩”的党性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政绩观出现偏差,根子往往在于党性不纯、私心作祟。公安队伍是一支纪律部队,对党性的要求更高、更严。坚强的党性,体现在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上,体现在履职尽责的担当精神上,体现在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上。只有不断锤炼党性,才能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保持清醒,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才能在繁杂的工作中分清主次、辨明方向,确保我们创造的每一份政绩,都符合党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勇于刀刃向内,检视公安工作中的政绩观偏差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关键在于敢于直面问题、修正偏差。对照学习要求,结合近年本县公安工作的实践,我感到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改进空间,需要我们时刻警醒、深入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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