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报告

2025-10-30 07:03:5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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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法院始终将意识形态工作视为一项极端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法院党组切实承担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我院制定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院集中学习、支部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XX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024年,我院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2次,支部学习20次,政治轮训4次,组织政治理论学习46次,有效夯实了干警思想基础。

在阵地建设方面,我院不断加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积极宣传法院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2024年通过微信平台推送原创文章879篇、短视频97个,在中央级媒体发稿48篇,自治区级媒体发稿158篇。通过"法律进校园、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军营、法治订单服务"等宣传活动,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材料300余册,覆盖群众6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一、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思想认识层面存在偏差

1.重视程度不足。院内部分领导干部和干警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业务轻意识形态"的倾向。一些人认为意识形态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存在"管不住、不好管、甚至是无需管"的错误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将意识形态工作视为"软任务",认为只要审判执行工作搞好了,意识形态工作自然就做好了,没有真正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意识形态工作。

2.政治鉴别力不高。少数干警党性观念不强,政治鉴别力有待提高,受各种错误思潮影响和侵蚀,导致审判工作缺乏坚实的政治基础与思想基础。在面对社会上的杂音和错误言论时,有的干警不能旗帜鲜明地进行抵制和斗争,甚至个别干警存在"与己无关"的旁观心态。

3.理想信念不够牢固。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但少数干警的理想信念仍然不够坚定,存在"为学习而学习"的形式主义倾向。有的干警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时思想不集中,讨论交流不深入,学用结合不紧密,没有真正将党的创新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白朗县法院在巡察中被指出"学习贯彻党的理论政策有差距",需要进一步深化理论武装工作。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

1.主体责任虚化。院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次数有限,未能将意识形态工作有效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有的法院存在"党组会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深不实不细,未将责任细化分解到部门,未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的问题。责任分解不清晰,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缺乏系统性规划和部署。

2.一岗双责履行不力。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意识不强,对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组书记和政治部门的事,与自己分管业务工作关系不大,没有真正将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隰县法院指出存在的"岗位职责风险"中包括"一岗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监管不力和应对不妥。

3.考核机制不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多侧重于形式和过程,如学习次数、活动数量等,而对实际效果的评估缺乏科学指标。这种考核导向导致一些部门满足于"走过场",追求形式上的完成,而忽视实际效果。如封开县法院在整改报告中指出,需要"完善研判机制和考评激励机制",以压实工作责任。

(三)阵地建设与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1.传统阵地利用不足。对传统意识形态阵地如宣传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管理和利用不充分,内容更新不及时,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有的阵地建设与干警的思想实际和司法实践需要结合不紧密,导致教育效果不佳。阵地建设重形式轻内容,没有充分发挥其宣传作用和文化浸润功能。

2.网络阵地管控不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但我院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审核不严格,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封开县法院在整改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干警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对全院干警认证的新媒体账号进行逐一登记",这反映出网络阵地管理存在漏洞。

3.阵地管理责任不明。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没有明确各类阵地的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导致阵地管理出现"真空地带"。特别是对自媒体、网络平台等新兴阵地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有的部门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如"三审三校"制度执行不严格,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工作方法单一陈旧

1.教育形式缺乏创新。意识形态工作仍停留在传统模式,方式方法创新不足。开展意识形态教育主要采用开会、讲课等传统形式,缺乏互动性和针对性,难以引起干警的兴趣和共鸣。如政治理论学习存在"被动而学、为学而学"的倾向,学习形式单一,吸引力不足。在工作手段上,不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对青年的吸引力、感染力不足。

2.与业务工作融合不够。存在意识形态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两张皮"现象,两者结合不紧密,甚至相互脱节。有的部门没有将意识形态工作要求有效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环节,导致意识形态工作成为"空中楼阁"。这种脱节现象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分类指导不足。意识形态工作缺乏针对性,没有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很多工作"只是对整体的意识形态思想形势进行分析,而没有针对不同年龄、职业、地域等群体进行深入研究"。在法院内部,也没有针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不同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差异化分析和管理,导致工作针对性不强。

(五)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1.分析研判深度不够。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研判不够深入、透彻,分析报告质量不高。有的分析报告"理论分析不足",只是简单提及概念和理论,没有与实际思想形势有机结合。有的报告"问题挖掘不深",对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停留在表面现象,没有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如隰县法院指出,存在"制度机制风险",包括"制度不全、不贴近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约束监督作用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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